您对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疑问吗?如果不满意,是否可以申请重新评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
问: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会变化吗?可不可以申请重新评定?
答:若企业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
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税务机关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定。(复评的注意事项请继续往下看)
企业申请分类管理复评时应注意如下原则:
根据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管理类别,按照四类、三类、二类、一类的顺序逐级晋级,原则上不得越级评定。
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综上,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并非一成不变,企业依法享有申请复评的权利。了解逐级晋升、时间限制及信用修复例外等关键规则,有助于企业在符合条件时及时申请调整,争取更优的管理类别和配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