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税稽罚〔2026〕13号
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开具给福建ZC网络有限公司、江西省LT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LXSJ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江西省YXHY传媒有限公司、江西省HX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931001.16元,税额合计774709.38元,价税合计9705710.54元)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游税务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5〕13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税二稽罚〔2024〕148号)等证据证实。
处罚依据及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2010年12月20日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案分析
本案中,企业在走逃失联状态下,向5家公司开具13份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70.57万元,最终被税务机关处以10万元罚款。
发票开具应以真实业务为基础,开票内容、交易对象及实际经营情况应保持一致。提醒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严格审核业务真实性,确保合同、发票、资金及业务资料能够相互印证;对于无真实交易背景、交易链条异常或无法核实业务实质的情形,应及时排查并停止开票,避免因虚开发票引发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