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番税退罚字〔2026〕1号
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5〕286号),你(单位)通过虚构出口业务、利用虚假出口单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049545.75元。
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3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二条的规定,将停止为你(单位)办理出口退税两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本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税案分析
本案中,企业通过虚构出口业务、使用虚假出口单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04.95万元,最终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两年。
出口退税的前提是出口业务真实、申报资料完整且相互印证。企业即使取得了报关单等表面资料,只要实际交易不存在,或者货物、发票、物流、收汇及备案单证之间无法形成真实、完整的业务链条,相关退税申请仍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骗税。
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将直接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和出口成本。提醒外贸企业,开展出口业务时,应重点核查供应商、货物来源及运输情况,确保采购合同、发票、出入库资料、报关单、运输单据、收汇凭证和备案单证相互一致。发现单证来源不明、物流信息异常或业务链条无法核实的,应暂停申报并及时排查,避免因虚假出口业务引发退税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