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税一稽处〔2026〕67号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于2021-2022年度取得峡江RTGX智造有限公司开具的338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移动通信设备*OLED屏、*移动通信设备*OLED屏、*移动通信设备*触摸显示模组、*移动通信设备*显示屏、*移动通信设备*液晶显示模组,发票金额合计32847598.26元,税额合计4270187.3元,价税合计37117785.56元),你公司将上述发票用于出口退税,取得出口退税款4270187.47元。
(三)你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取得出口退税款30718597.8元。截止检查结束,你公司均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处罚依据及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峡江RTGX智造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应追缴出口退税款4270187.47元。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你公司对应销售收入按出口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民币,追缴你公司视同内销增值税3792838.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追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对于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情况,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你公司已取得增值税出口退税款30718597.8元,扣除上述处理意见(一)的已退税款4270187.47元,应当追缴剩余已退税款26448410.33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338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税案分析
本案中,该公司将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申报。出口退税不仅要求货物实际出口,还要求采购、发票、资金、物流及退税申报资料真实、合法并相互印证。进项发票一旦被证实虚开,其对应出口业务即可能失去退税和免税资格,已经取得的退税款也将被依法追缴。
此案警示外贸企业,不能将“货物已经出口”等同于“当然可以退税”。企业应加强供应商准入和发票风险审核,核验交易合同、付款流水、物流单据、货权转移及开票内容的一致性,并持续关注上游企业的经营和纳税状态,避免因接受虚开发票导致退税被追缴及进一步涉税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