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稽二罚告〔2026〕138号
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一)经实地核实,无你单位办公。2026年7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检查组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电话,拨打后对方号码无人接听。
(二)你单位成立后,均未申报所属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无税款缴纳记录。
(三)你单位成立后集中开具发票,有销无进。
(四)你单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账户开立信息,也未查询到你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五)下游公司状态异常。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单位的税务登记资料,纳税申报资料,银行账户报告表及发票开具、取得明细等,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出具的《企业走逃(失联)证明》,对你单位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查找的照片,银行账户查询结果等。
处罚依据及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2025年6月对外开具6家单位41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合计8274705.69元,税额合计1075711.78元,价税合计9350417.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参照《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虚开金额合计8274705.69元,拟处以罚款500000元。
税案分析
本案中,企业成立后未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无税款缴纳记录,却在2025年6月集中向6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发票金额合计827.47万元、税额合计93.50万元。结合企业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法定代表人失联、未报告银行账户以及部分下游企业状态异常等情况,税务机关认定其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拟处50万元罚款。
发票开具必须以真实经营业务为基础。企业即使完成工商登记并取得开票资格,也不得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在核查业务真实性时,不仅审查发票本身,还会综合比对纳税申报、资金流转、经营场所、履约资料以及上下游企业状态。开票数据与企业实际经营能力明显不符的,容易触发税务风险核查。
提醒企业加强发票和交易真实性管理,确保合同、发票、资金、货物或服务交付等资料相互印证;同时做好交易对手审核,发现对方存在走逃失联、经营状态异常或履约资料缺失等情况时,应及时核实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