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斗税罚〔2025〕1号
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税稽罚[2025]13号),你(单位)存在虚构已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款930,774.63元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税稽罚[2025]13号),你单位非法取得5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已纳税款用于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 930,774.63元。
处罚依据及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3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停止为你(单位)办理出口退税两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本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案分析
本案中,企业通过取得5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已纳税款申请出口退税,骗取退税款930,774.63元。税务机关据此决定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停止办理期间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该案的风险不止于追缴已骗取的退税款:虚开发票一旦被用于退税申报,还会影响企业后续出口业务的退税资格。出口企业应核实购进业务及发票的真实性,确保退税申报与实际交易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