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税稽处〔2025〕146号
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虚构业务并使用已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040333.49元;
(三)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取得出口退税款19351047.48元,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
处罚依据及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虚构业务并使用已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并追缴涉及的骗取出口退税款2040333.49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追缴你公司已退出口退税款19351047.48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案分析
本案中,福州尔ML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两项出口退税问题:一是虚构业务,并使用已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骗取退税款 204.03万元;二是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涉及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1935.10万元。税务机关在《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5〕146号)中,对前一项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并追缴相应款项,对后一项决定追缴已退税款。
本案表明,发票真实性与单证备案是出口退税稽查中的不同核查事项。虚构业务、使用虚开发票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未按规定备案单证,则使相关已退税款面临追缴。出口企业应核实采购和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保存与每笔退税申报相对应的备案单证,并确保稽查时能够提供。分析此案时,也应把两项事实及对应金额分开,不能将 1935.10万元一并表述为骗税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