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税稽处〔2024〕156号
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2021年6月17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共计取得出口退税款2819454.54元,但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
处罚依据及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福州TJ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应追缴该公司已退的出口退税款2819454.54元,对已申报未退税款462112.8元不予退税。
(二)对尚未申报抵扣也未申报退税的1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13739132.5元,税额1786052.32元,建议转管征局跟踪管理。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案分析
本案中,福州拓江贸易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17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取得出口退税款 281.95万元,但未能提供对应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资料。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已取得的退税款应予追回,另有已申报但尚未退付的 46.21万元退税款不予退税。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机关援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等规定,作出追回出口退税款 2819454.54元、对已申报未退税款 462112.80元不予退税的处理决定。文书还指出,该公司处于走逃失联状态;另有1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或退税,税务机关要求后续监管。上述发票事项不宜直接写成已经查实的骗税行为。
本案表明,退税款已经到账,备案单证仍须按规定留存并能够提供。出口企业应按业务逐笔核对出口、运输及退税申报资料,确保备案单证与相应出口货物对应。对缺失的资料应及时核查、补齐;对无法提供备案单证的业务,应单独评估已退税款被追回及未退税款不予退税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