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出口业务骗取退税9.77万元,企业为何还要补缴240.75万元增值税?

发布日期: 2026-10-14
阅读量: 2007
来源: 擎天出口退税

榕税稽通〔2026〕00033001号

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你公司失联,你公司虚构业务并取得已证实为虚开的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97729.08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真实货主提供的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上游企业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走逃失联证明等。

处罚依据及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虚构出口业务取得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并追缴你公司虚构业务骗取的出口退税款97729.08元。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情况,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追缴你公司已退税款2407526.33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1.5倍的罚款共计146593.62元,并予以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的处罚。

 
 
 

税案分析

 

本案中,企业通过虚构业务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发票,并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 9.77万元。同时,企业部分出口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税务机关据此追缴相关业务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240.75万元。两笔追缴款对应不同的违法事实,不能将单证备案问题直接写成骗取出口退税。税务机关还对骗税行为处以14.66万元罚款,并停止为该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

单证备案不仅是出口退税申报后的资料留存工作,也是税务机关核查出口业务、判断退税资格的重要依据。出口企业应按业务逐笔整理并保存备案单证,使合同、运输资料、报关信息与退税申报记录能够相互对应;对缺失或内容不一致的资料及时核查处理。已收到退税款,也不意味着后续核查中不存在被追缴的风险。

 

Title
一键获取您的财税问题解决方案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
Title
一键获取您的财税问题解决方案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
全税通公众号
在线客服号
Copyright © 2012 - 2025 南京擎天全税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苏ICP备2021004295号 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