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常遇到这样的难题: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部分用于出口,部分用于内销,税务上该如何处理?能否为内销部分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以抵扣进项税?
答案是可以的,但操作流程有特定要求。
问 :外贸企业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部分出口、部分国内销售是否可以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答:可以。
解析:外贸企业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既用于出口又用于国内销售的,取得发票后,应先在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退税勾选”。待部分货物国内销售后,在发生内销的当月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将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综上,外贸企业完全可以为“一票两用”的内销部分申请转内销证明。关键在于操作顺序:先整体做退税勾选,再在内销当月及时申请证明,并在规定纳税期内用于抵扣,即可合规处理混合业务,确保进项税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