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空壳、资金异常、货流虚构……穿透式稽查识破出口退税骗局!

发布日期: 2026-07-21
阅读量: 2013
来源: 擎天出口退税

淮税稽税通 〔2026〕3436号

法事实:

你单位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你单位自开业以来,没有发生过任何营销费用支出,无支撑企业基本运营的管理费用;从上游4户河北晋州企业共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54608038.60元(价税合计),只支付了款项32347391.26元,尚余23263125.64元未支付,你单位合伙人刘某承认未支付款项为虚开;且你单位出口货物运输情况异常,实际货物起运地浙江柯桥与货物来源地河北晋州不一致。上游4户河北晋州企业,缺乏销售货物必备的原材料及染色设备,缺乏必要的人工支出,无运输费用支出。

综上,你单位虚构采购货物,向没有实际生产出口货物能力的上游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你单位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用于证明生产经营毛利为负值。

证据二:谷某梅询问笔录,用于证明谷某梅不是你单位实际控制人。

证据三:刘某讯问笔录,用于证明刘某承认你单位接受上游虚开发票。

证据四:你单位管理费用明细账、销售费用明细账,用于证明你单位无法支撑企业基本运营。

证据五:你单位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账,用于证明你单位企业经营账户资金异常。

证据六:上游企业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明细账,用于证明上游企业经营账户资金异常。

证据七:报关行及物流公司的相关资料、上游企业相关人员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出口货物运输地址异常。

证据八:村委会出具证明、上游晋州企业账簿及相关人员情况说明等资料,用于证明上游企业注册地址虚假。

证据九:上游企业生产成本明细账,用于证明无涤沦、染色材料购进;上游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用于证明无染色设备。

证据十:上游企业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明细账、应收账款明细账、工资表、物资采购统计表,用于证明上游企业生产经营异常,缺乏必要的人工支出。

证据十一:上游企业运费自述材料、销售费用明细账,用于说明上游运输异常。

处罚依据及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你单位2018年至2019年让他人为其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42份,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之规定,追缴你单位骗取的出口退税款6515246.26元

税案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虚构采购业务、接受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一是主体空壳化,受票方无营销、管理等基础运营支出,经营逻辑断裂;二是资金异常化,支付货款仅占价税合计59%,剩余款项自认系虚开;三是货流虚假化,出口货物实际起运地与宣称的河北货源严重背离;四是上游空心化,开票企业无原料采购、无生产设备、无人工及运费支出,系“四无”空壳公司。全案证据闭环,清晰揭露了虚构采购、虚开发票、骗取退税的完整违法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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