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单证备案不是走过场!企业限期内"交白卷"814万退税款打水漂~

发布日期: 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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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罚决定文书号:

长税二稽处〔2025〕19号

湖南ZJMY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至2025年5月29日对你单位2021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八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留存备案单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长税二稽通〔2024〕369号),责成你单位限期提供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及相关纳税资料,你单位按要求提供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及相关纳税资料,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我局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调取的《税额核准表查询》,你单位在2021年9月至2023年1月期间,累计退税17笔、取得出口退税款8144282.06元,你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违规取得出口退税款8144282.06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追缴你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违规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8144282.06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税案分析

本案例中的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检查历史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及相关资料时,并没有在限期内提供而被追缴税款。在《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中对出口退税相关资料备案的时间和项目有明确的要求,案例所涉出口企业日常工作中明显疏忽对这部分工作的重视。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八条第(四)项: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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