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税稽处〔2024〕59号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走逃,未提供财务报表、备案单证等材料,虚假出口业务,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蜡烛”用于申报出口退税,2022年5月10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骗取出口退税款6872878.95元。
(二)你公司2022年5月至2023年1月共计取得出口退税额6898101.25元,未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
处罚依据及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通过出口品名为“蜡烛”的虚开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行为,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并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6872878.95元。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五款规定,你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你公司已退增值税出口退税款6898101.25元,扣除上述处理决定(一)的追缴已退税款外,应当追缴剩余已退税款25222.3元。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一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五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的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及内销进项税抵扣的福建DK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已以证实虚开的发票24份、品名为“工艺品、树脂工艺品”,发票代码3500224130,发票号码07989296-07989319,发票金额2179831.67元,税额283378.13元,价税合计2463209.8元,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内销进项税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案分析
本案中,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同时存在虚假出口业务,并通过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款687.29万元,反映出企业在业务真实性和单证管理方面均存在较大风险。
出口退税应以真实出口业务为基础,备案单证则是税务机关核验业务真实性的重要依据。企业不仅要确保发票、报关等申报资料真实,还应妥善留存购销、运输、物流及其他相关备案资料,使货物流、票据流和业务资料能够相互印证。
提醒出口企业,应加强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管理,定期核查单证是否完整、真实、匹配。发现上游发票异常、物流资料缺失或业务链条无法核实的,应及时排查,避免因虚假业务或备案单证缺失引发出口退税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