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税一稽处〔2025〕73号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2021年5月1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共计取得出口退税款2721179.61元,至今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
处罚依据及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对于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情况,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你公司已取得增值税出口退税款2721179.61元,应追缴已退税款2721179.61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案分析
本案中,企业在取得出口退税款272.12万元后,未能按要求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相关已退税款面临追缴处理。
备案单证是税务机关核验出口业务真实性的重要依据。出口企业在完成退税申报后,仍应按规定做好购销合同、运输单据、委托报关资料等备案单证的收集、整理和留存,确保相关资料与实际出口业务相互印证。
提醒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并非“退税到账即结束”。应建立规范的备案单证管理机制,及时检查单证是否完整、真实以及信息是否一致,避免因备案资料缺失或无法提供,影响已申报出口退税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