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出口退(免)税政策9号公告解读—收汇管理重大变化

发布日期: 2022-06-06
阅读量: 4060

大家好,上期,我们针对最新出口退(免)税政策9号公告中的单证备案做了详细的解读,您开始着手进行本月的单证备案工作了吗?这一期,我们与大家分享最新出口退(免)税政策9号公告中的另一个重大变化——收汇事项

首先,我们先分享一个常见的案例:

国内某生产企业A分类管理类别为二类2022年4月1日与国外B公司签署一份出口货物销售合同,约定货款100万到货后90天内付清。B公司于5月10日收到货物,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以商品总价的80%结算货款,但需B公司提供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目前A公司已收到B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及C公司支付的货款80万。

那么,问题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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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问题你都知道答案吗?

别着急回答,带着问题,小编带大家一起来梳理探索一番!


一、关于收汇期限

早在2012年第24号公告,已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为出口次年4月30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而最新的2022年9号公告再次强调,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二、收汇对退税的影响

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往往忽略了收汇这一重要因素,其实,收汇的不同状态的对退税有重要的影响,需要根据具体的收汇情形判断适用对应的增值税政策。具体情形如下:


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

时间点

收汇情况

申报期截止之日前

收汇成功

申报期截止之日后

符合视同收汇的原因、留存收汇资料

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无论申报期截至之前还是之后,收汇情况是判断适用退税政策的关键。如果发生以下未按规定进行收汇管理的情形,则不可申报出口退(免)税,即尚未申报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具体情形如下: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税务机关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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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视同收汇

一般情况下出口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收汇,但可能因为质量问题、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少收汇或者未收汇的情况,对于特殊情况又能获取相关的举证资料,对于少收汇和未收汇的部分可以视同收汇成功。具体十种情形及举证资料如下:


视同收汇原因

举证材料清单

一、因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

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

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

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

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

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

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七、因溢短装

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

提供出口合同。

九、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新增)

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十、因其他原因

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四、收汇材料的种类

在实务中,对于收汇资料可能默认是结汇水单,但9号公告对收汇材料进行了明确,包括:《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和举证材料。


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表单填写内容包括:报关单号/代征证明号、外销发票号、出口退(免)税销售额、已收汇情况/视同收汇的情况。

从以上内容看,此表反映报关单/代理证明对应的申报退税及收汇情况,另外要特别注意,如果是第三方付汇,需第三方填写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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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材料

举证材料即相关佐证资料,需根据已收汇或视同收汇的具体情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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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汇材料管理
报送管理

在特定情形下,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和举证材料,具体情形如下:

1.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

2.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超期申报)

3.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


留存备查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若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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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要提醒

1、每年的4月申报期内,不仅需关注上一年出口的关单是否申报退税,还需确认已申报退税报关单收汇情况。

2、无论申报截止日之前还是之后,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前,一定要根据收汇情况判断适用的增值税政策。

3、未收汇成功也不要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视同收汇,若符合视同收汇并收集报送举证材料,对未收汇成功的部分也可以申报出口退(免)税。

4、收汇事项不仅仅是关注金额,对应的收汇材料也要进行报送或留存备案管理。


梳理完毕后,上面问题心里有答案了吗?现在,让我们一起来回答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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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相信大家看完老师的讲解,这些问题都能轻松答对了吧!持续关注【擎天全税通】公众号,我们会定期推出9号公告相关的各类政策干货文章哦!

PS:需要报送或留存备查的不仅仅只有收汇材料和备案单证,还会涉及到申报资料、实地核查资料等,下一期将和大家分享9号公告中提出的其他需留存及精简报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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