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出口退(免)税政策9号公告解读—其他便利新规定

发布日期: 2022-06-06
阅读量: 4722

前两期针对最新出口退(免)税政策9号公告中的备案单证和收汇管理事项做了详细的解读,除此之外还有哪些便利新规定呢?比如: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这些关乎每个出口企业的日常事项怎么便利了呢?这一期,我们继续一探究竟。



01

出口退(免)税申报


首次申报出口退税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先进行实地核查再审核通过,而9号公告推行了“容缺办理”,即无论生产还是外贸企业在申报货物、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时,只要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标准(生产企业200万元、外贸企业100万元),则可以先审核通过再容缺办理


683432f9d8bf63da535f7b716a16011f.png







Tips


(1) “容缺办理”≠不用实地核查

B企业成功办理退税后,仍需备齐相关资料,待税务机关实地核查。以下为实地核查所需资料:

1.企业的基本情况与其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相关内容相符。

2.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人员等经营情况与其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相匹配。

3.采用免抵退税办法申报退(免)税的企业和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具有出口货物的生产能力。

4.企业的财务制度健全和会计核算符合要求。

5.出口货物按照规定实行单证备案(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除外)。

6.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的生产企业还需核查以下内容:

(1)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2)生产企业已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具体以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2)容缺办理”≠退税无风险

若A企业已“容缺办理”,但实地核查后不符合规定, 将追回已退(免)税款。


8d13f5dc867efc45ecf43f02520f97df.png




非首次申报出口退税






对于非首次申报出口退税的企业,在申报完退税后需留存:

① 退税申报资料(退税申报表、疑点表、申报原始凭证等)

② 收汇材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举证材料)

③ 备案单证(购销合同、运输单据、委托报关单据)



02
出口相关证明开具


在申报相关证明时,也有了重大变化:

1、申请开具电子证明时,部分材料无需再向税务机关进行报送,但是要注意妥善报管,留查备案。部分证明开具材料报送变化如下:


申报事项

报送资料及变化

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

1.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2.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3.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停止报送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停止报送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1.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停止报送


2.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3.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停止报送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停止报送


2.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停止报送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停止报送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中标证明通知书》

1.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


2.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附件41,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3.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停止报送


4.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5.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2、事后使用该电子证明办理相关事项时,只需填写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件。

3、若需作废相关证明,需证明使用情况,不可随意作废






03

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



首次申报退税已“容缺办理”的,在发生备案变更或撤回时,必须对前期“容缺办理”业务实地核查后方可办理。


04949653398dc6a1591afb228442ac79.png








代办退税备案



生产企业委托外综服企业代办退税进行备案时,由生产企业和外综服企业“双方备案”调整为生产企业“单方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要求,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当:

①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②留存备查: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外综服企业

根据9号文要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无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需留存下列资料:

① 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② 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③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总结一下】



9号公告对于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推出了多项精简流程、简化资料

的便利措施,但精简≠不需要管理,简化≠不需要合规,谨记:合规申报,规范管理各项单证资料。



b06c00d373df4ddedd4bdfb0a041a7fd.png




Title
一键获取您的财税问题解决方案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
Title
一键获取您的财税问题解决方案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
全税通公众号
全税通视频号
Copyright © 1998 - 2024 南京擎天全税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苏ICP备20210042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