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检商品不报检、编码申报还出错!义乌这家进出口公司栽了,还涉“重复违规”

发布日期: 2025-10-10
阅读量: 2014
来源: 公众号
甬北关检罚字〔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

2024年11月19日,义乌市ZR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金华市ST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申报出口的一批蜡烛等货物,报关单号为292020240000355488,申报商品编码为3406000090等。经查验,货物实际为蜡烛、烟花等。其中烟花未申报,应归入商品编码3604100000。该批烟花须经法定检验,当事人对该批烟花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经核,该批烟花价值人民币6400元。另查,当事人一年内曾有因违反海关同一监管规定行为被海关处以行政处罚的记录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验记录单、检测报告、当事人陈述为证。

(二)处罚结果及依据

当事人出口烟花爆竹不予报检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条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79元整。

 
 
 

税案分析

 

涉案企业对自身出口商品的规则和归类,未能对照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从而导致应检商品未报检而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Title
一键获取您的财税问题解决方案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
Title
一键获取您的财税问题解决方案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
全税通公众号
全税通视频号
Copyright © 1998 - 2025 南京擎天全税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苏ICP备2021004295号 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