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税 税通2025062301BYB号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情形,涉及海关出口报关单12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五、其他补充规定(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根据调查情况和上述依据,对涉及上述12条海关出口报关单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至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进行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案分析
本案例中的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出口退税检查时,发现存在12条出口报关单未进行单证备案,只能适用免税政策,已退税款需进行冲减。在《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中对出口退税相关资料备案的时间和项目有明确的要求,案例所涉出口企业日常工作中明显疏忽了这部分工作的要求。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八条第(四)项: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