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提供账簿报表=偷税?这种行为比算错账更严重,3倍罚款没商量!

发布日期: 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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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擎天全税通公众号

资税稽税罚告〔2021〕3号〔2023〕1号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我局通过电话未能联系上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在注册经营地址也未找到你公司经营场所和工作人员,于2022年10月18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届满后,你公司未提供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我局查询了税收管理系统,并对你公司银行账户、有关个人储蓄账户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检查,你公司2021年提供建筑装修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4,067,643.00元,已申报增值税销售额600,908.53元,已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89,532.80元。2022年1月至7月提供建筑装修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2,503,557.67元,已申报增值税销售额183,736.46元,已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284,368.1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之规定,你公司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取得收入6,631,342.11元,经计算应缴增值税60,141.44元,已缴16,763.79元,少缴43,377.65元(其中:少缴2021年一季度4,214.72元、二季度6,386.82元、三季度8,528.80元、四季度15,537.01元,少缴2022年一季度8,711.92元和三季度81.55元,多缴2022年二季度83.17元)。

依据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川财规〔2019〕1号)、《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川财规〔2022〕6号)之规定,经计算,你公司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04.95元,已缴586.72元,少缴1,518.23元(其中:2021年1,213.36元、2022年1月至7月304.87元)。

你公司未提供账簿、报表等纳税资料,不能准确查实你公司的成本费用总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公司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提供建筑装修服务取得含税收入6,631,342.11元(不含税收入为6,571,200.67元),参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之规定,核定你公司的应税所得率为8%;你公司2021年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4,067,643.00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325,411.44元,应缴企业所得税8,135.29元,已缴152.80元,少缴7,982.49元;2022年1月至7月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2,503,557.67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200,284.61元,应缴企业所得税5,007.12元,已缴285.39元,少缴4,721.73元。

你公司未提供印花税应税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二条、第四条、《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川财规〔2019〕1号)、《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川财规〔2022〕6号)、《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川地税发〔2006〕85号)第二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有关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六条之规定,我局核定你公司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税凭证6,626,982.11元,合计未申报缴纳印花税994.00元(其中:2021年617.00元、2022年377.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之规定,你公司少缴各种税款合计58,594.10元(其中:增值税43,377.6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18.23元、企业所得税12,704.22元、印花税994.00元)的行为是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处罚决定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五类第44项第3目的规定,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拟处以少缴税款3倍的罚款,即罚款175,782.30元。

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即2023年2月27日)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拟对你公司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案分析

案例中企业在税务检查中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认定为偷税行为并处以少缴税款3倍处罚。

企业账簿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不仅是企业业务往来的有效记录,也是税务评价和检查的主要依据。纳税人应该按规定对其进行设置、保管。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

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账簿、凭证等保管期限:

1、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2、账蒲凭证、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会计档案

会计档率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4、个人捐赠凭证

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5年。

5、专项附加扣除资料

(1)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5年。

(2)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5年。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5年。

6、《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数据

《行程单》电子数据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发放单位妥善保管5年,期满后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清除。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原文描述如下:【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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