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税稽处〔2022】26号
安徽***农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22年6月29日至2022年9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岳西县***)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涉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共计退税80单出口业务,但其中51单原始提单与你公司提供的提单在“发货人、收货人、货物名称、货代公司名称等”方面不一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对于伪造单证应按照征税处理应追回51单对应的出口退税款3395043.88元。
(二)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追缴你公司出口退税款3395043.88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岳西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案分析
上述案例企业提供的原始提单和公司提单在“发货人、收货人、货物名称、货代公司名称”等多方面不一致,被定义为伪造单证,对应的报关单不能适用退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已办理退税的税款予以追回。
相关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五、其他补充规定
......
(九)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
14. 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2、 财税[2012]39号【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一)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