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人数”存在于各种企业认定、税费计算中,并且各种规定名词也是层出不穷,下面我们来了解主要的几种“职工人数”的确认。
PART 01:各口径下的“人数”
1、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
2、高新技术企业判定标准中的“职工总数”、“科技人员”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①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②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③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④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照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里完成上一年信息的审核认证,残联部门将会把安置登记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提醒:
两类主体无需缴纳参加人就业保障金:①个体工商户无需申报;②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工会经费“全部职工”
工会经费的计算依据是职工工资总额,那哪些算是工会经费口径下的职工呢?
部分工会公开的信息中这样来规定:全部职工,包括公司的正式职工和非正式职工,但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兼职学生。是否包含劳务派遣人员根据合同签约方式来判断,若与派遣人员直接签订用工合同,则应该计入。
但实务中对于退休返聘人员是否计入,存在区域差异,有认为应该计入,也有认为不应计入的。
小编视角:退休返聘人员(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工资性质收入,是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角度也是允许计入工资总额,进行税前扣除,所以小编支持计入。具体建议企业咨询当地工会进行确认。或查阅当地是否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如:皖工发[2015]56号 安徽省总工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施办法》中规定:全部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或其他形式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性、季节性用工;计划外用工;劳务派遣工;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处于试用期人员;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5.城镇垃圾处理费“在册职工人数”
此项各省市规定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地方具体规定执行。
这里以南京为例: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60号、苏财综〔2009〕8号、苏建城〔2009〕61号)规定,对单位可以按照职工人数、营业面积或者垃圾产生量收取。
南京市市区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省部属单位、外地在宁单位、部队所属单位、企业等)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缴纳。
PART 02:各口径下的“人数”情形总结
1.共同点:
都包括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主要类型: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等。
2.不同点:
PART 03:实务中的那些常见误区
1.直接使用个税申报人数或者社保缴费人数确定人数。(×)
企业需要根据相关的具体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结合,确定人数。应注意各口径是存在差异的,不能笼统的使用个税申报人数或者社保缴费人数来确定计算的职工人数或认定的职工人数。
2.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都将派遣员工计入本单位职工人数。(×)
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计入派遣方人数,但也有例外情形,如: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需要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不得重复计算有关“职工人数”。
总结提醒
各口径各人数的标准上存在差异,企业在判定时勿必弄清标准,避免产生因不当适用而给企业带来风险:缴费纳税申报数据不准确,被税务稽查;追缴以前年度少缴税款,产生滞纳金;纳税缴费信用等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