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海关代码变更,是否需要办理退(免)税备案变更?旧编码的出口业务还未申报退税,怎么办?

发布日期: 2026-07-27
阅读量: 2008
来源: 擎天出口退税
Q

 

出口企业海关代码发生变更,是否需要办理退(免)税备案变更?旧编码的出口业务还未申报退税,怎么办?

答: 企业海关代码发生变更,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手续,按照规定,企业应自海关代码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备案变更。同时海关代码变更不会影响变更前旧编码项下已发生的出口退税业务,旧编码对应的未申报出口业务,企业只需按照出口退(免)税流程正常申报,备齐对应业务资料完成申报即可。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公告:第七条 纳税人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

申请办理变更时,纳税人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备案附送资料发生变化的,应当同时报送变化后的附送资料。

 

 

Q

 

出口企业前期是生产企业,经营战略调整为外贸企业,前期未退税的报关单还能退税吗?

答:企业由生产型转为外贸型,退(免)税计算方法相应从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原则上,企业应在变更前将前期已出口的报关单全部完成退(免)税申报变更完成后不得再就变更前作为生产企业出口的报关单申请退税,建议企业及时处理前期未退税的报关单,避免因类型变更产生退税损失。

但需留意例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若企业在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前30日内已实际按外贸模式开展经营活动,可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前期未退税的报关单可按变更后的“免退税”办法申报退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公告:第八条 纳税人出口业务适用的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或者由免退税变更为免抵退税[以下简称变更退(免)税办法]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申请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申请变更后不得再申报办理变更前的出口业务。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存在下列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后,已报告的出口业务无需在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可以在变更后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一)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申报附送资料、收汇材料,暂时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二)已申报出口退(免)税但因税务稽查、出口税收函调等原因,主管税务机关暂时无法办结出口退(免)税的。

(三)申请变更前三十日内已按照变更后经营模式开展经营的。

(四)在主管税务机关首次核准出口退(免)税前发现退(免)税办法备案有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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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出口企业发现备案的退(免)税办法有误,但从未申报过退税,对于前期已报关出口的货物,退(免)税办法适用原备案办法还是更正后的办法?

答:税务机关首次核准出口退(免)税前,企业发现退(免)税办法备案有误且从未申报过出口退税的,企业可以按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公告: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办理变更。

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涉及的出口业务按照变更前的退(免)税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外,其余出口业务均应当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Q

出口企业地址变更,从一市迁往另一市,如何办理出口退税备案变更手续?

答:跨市迁移涉及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变更,企业应在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 《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填写时,变更事项选择 “退税税务机关代码”;“原备案内容”填写原退税机关代码;“变更后内容”填写新退税机关代码。

提醒企业迁移前已发生但尚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业务,由迁入地税务机关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建议迁移前与两地税务机关提前沟通,确保数据衔接顺畅。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公告: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办结纳税人已申请的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后再行办理备案变更;纳税人尚未申请的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应当向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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