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企业所得税,10月1日起,我又变了!这是最新最全的税率表和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 2025-10-10
阅读量: 1144
来源: 公众号

所有会计注意啦!2025年10月,第三季度开始,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有了重大变化,填报逻辑更接近年度申报,企业需提前做好财务数据归集,避免申报时数据缺失。为大家整理了2025年最新最全企业所得税税率和优惠政策来帮助大家学习。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企税预缴申报表》大变

10月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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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一是增加附报事项项目。在“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增加“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发生相关事项的纳税人应准确填报有关情况。除上述事项外,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补充填报。

二是调整“预缴税款计算部分”相关项目。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同时,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明细行次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纳税人进行股权处置的,均应填报具体事项和金额。

三是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

四是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进一步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

 

一是调整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将汇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即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月(季)度应补(退)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A公司是2024年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A公司分别在山东省、陕西省、天津市设立了B、C、D分支机构。2025年9月,天津市D分支机构注销。A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均按规定及时并准确完成汇总纳税信息备案。2025年第1季度预缴时,B、C、D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分别为10%、40%、50%。第2季度预缴申报时,A公司发现第1季度分配比例计算有误,C、D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应为30%、60%。

A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实际利润额400万元,第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700万元,第三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300万元,第四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200万元,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A公司各季度税款和分摊情况如下:

1.A公司各季度税款计算

税款计算

第1季度

第2季度

第3季度

第4季度

实际利润额

400

700

1300

1200

应纳所得税额

100

175

325

300

本年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

100

175

325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100

75

150

0(-25)

总机构累计分摊

25(100×25%)

43.75(175×25%)

81.25(325×25%)

75(300×25%)

总机构累计财政集中分配

25(100×25%)

43.75(175×25%)

81.25(325×25%)

75(300×25%)

分支机构累计分摊

50(100×50%)

87.5(175×50%)

162.5(325×50%)

150(300×50%)

2.分支机构税款分摊计算

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B、C、D分支机构均参与分配,按照10%、40%、50%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原方法

新方法

分配比例

金额

分配比例

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B

10%

5(100×50%×10%)

10%

5(50×10%)

0

5

C

40%

20(100×50%×40%)

40%

20(50×40%)

0

20

D

50%

25(100×50%×50%)

50%

25(50×50%)

0

25

分支机构合计

100%

50

100%

50

0

50

第二季度预缴申报时,发现分配比例计算有误,应按照10%、30%、6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原方法

新方法

分配比例

金额

分配比例

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B

10%

3.75(75×50%×10%)

10%

8.75(87.5×10%)

5

3.75(8.75-5)

C

30%

11.25(75×50%×30%)

30%

26.25(87.5×30%)

20

6.25(26.25-20)

D

60%

22.5(75×50%×60%)

60%

52.5(87.5×60%)

25

27.5(52.5-25)

分支机构合计

100%

37.5

100%

87.5

50

37.5

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由于D分支机构已经注销,其不再参与分配,已经缴纳的税款也不再重新分配,B、C分支机构按照20%、8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原方法

新方法

分配比例

金额

分配比例

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B

20%

15(150×50%×20%)

20%

22[(162.5-52.5)×20%)]

8.75

13.25(22-8.75)

C

80%

60(150×50%×80%)

80%

88[(162.5-52.5)×80%)]

26.25

61.75(88-26.25)

D

0

0

0

52.5

52.5

0

分支机构合计

100%

75

100%

162.5

87.5

75

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根据上述计算规则类推,具体如下:

 

原方法

新方法

分配比例

金额

分配比例

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B

20%

0(-25×50%×20%)

20%

19.5[(150-52.5)×20%)]

22

0(19.5-22)

C

80%

0(-25×50%×80%)

80%

78[(150-52.5)×80%)]

88

0(78-88)

D

0

0

0

52.5

52.5

0

分支机构合计

100%

0

100%

150

162.5

0

需要说明的是,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不存在注销分支机构、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等情形,无论按原计算方法,还是按新计算方法,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若汇总纳税企业前期预缴环节未准确计算分摊税款或当季发生分支机构注销情形,新计算方法将通过全量分摊方式,对全年分摊税款重新计算。案例中,由于第二季度发现第一季度C、D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计算错误,在第二季度申报时按照新方法计算的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5万元;D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5万元;B分支机构分配比例没有错误,两种方法计算结果一致。D分支机构注销后,需重新计算分配比例,在第三季度申报时按照新方法计算的B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1.75万元,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1.75万元。

二是修改表单名称和数据项。基于计算方法调整的需要,在行次上增加“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等项目,在列次上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并据此将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9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实行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10月起,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大变革:

申报新、旧对照表分析

一、核心变化对比 

1️⃣专用设备抵免更灵活 

旧规:仅汇算清缴时可享。

新规:预缴时能自主选择,没选的汇算清缴仍可补享 。

例:买100万环保设备,以前年底才抵税,现在季报就能抵,缓解现金流压力 

2️⃣出口企业申报更严格 

• 自营/委托出口收入均需申报,漏报可能被查。 

• 代理出口(如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需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填清委托方信息和出口金额。 填错或不报→按“自营出口”计税,可能多交钱! 

 

二、新增项目填报指南 

(一)《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1️⃣附报事项

✅职工薪酬:填计入成本费用的总和,含工资、奖金、福利费、社保、公积金、工会经费等 。

例:季度工资50万+福利费5万+社保20万=75万,直接填75万。

✅出口方式:勾选对应项(可多选) 

自营出口→选“自营出口业务”。

委托出口→选“委托出口业务”。

代理出口→选“承担代出口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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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附报事项:按《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如研发加计扣除,多事项点“增加行次” 。

2️⃣预缴税款计算 

✅费用/收益:“销售费用”“其他收益”(如政府补助)按财报数填。

✅营业收入明细: 

自营出口收入→对应栏填金额。

委托出口收入→对应栏填金额。

代理出口代理费→“出口代理费收入”栏填。

✅投资收益:拆分明细,如卖股票收益填“股权处置收益”。

3️⃣抵免所得税额 买节能/环保/安全设备的,按设备投资额10%填可抵金额。

 

4️⃣房地产企业 预售未完工产品收入→填“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按当地毛利率计税。

(二)《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 总分机构分摊方法推广到预缴:总机构算总税,分给分支机构,按分配额申报。

• 新增“总机构分摊”“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等项,按系统公式填。

这是企税最新税率大全

一、25%基本税率

基本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二、适用20%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三、适用15%税率

1. 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7〕79号)。

3. 平潭综合实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21年1月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1〕29号)。

4. 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自2020年1月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0〕31号)。

5.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6.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对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2〕19号)。

7. 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自2020年1月1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0〕38号)。

8.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执行期限延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三、适用10%税率

1.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2. 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企税税收优惠政策收藏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含猪、兔的饲养及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含观赏性作物的种植)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含“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

2.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铁路债券利息收入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23—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2027年12月31日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政策不满5年的,可继续享受至5年期满为止;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注】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八、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1)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优惠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利润)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5%。

十、加计扣除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支持基础研究: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十一、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下同)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二、加速折旧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般性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注】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注】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2.特殊性加速折旧:

(1)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十三、减计收入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90%)

1.综合利用资源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注】综合利用资源是指企业以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2.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注】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下同)。

4.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5.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十四、境内税额抵免优惠

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税额抵免优惠政策: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十五、非居民企业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税。

2.上述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免征: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十六、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略)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

 

十七、其他有关行业(地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

2020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企业适用,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免3减半。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获利年度起,下同)或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下同),2免3减半。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5免5减半。

(4)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10免。

(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6)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所得税优惠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4.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6.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注】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注】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b.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c.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8.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9.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股权相关优惠政策

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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