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份征期延长了,请大家合理安排好时间!给大家整理了4月申报期的几项要点:
(1) 4月征期定了!18日截止!
(2) 4月30日前,所有机构必须完成这项工作!
(3) 4月1日起,社保不再自动扣款,需自行申报缴费!
(4) 个税汇缴持续进行!6月30日前必须完成!
一、4月征期定了!18日截止!
税局明确:4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4月18日!
1日-18日
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按季)、车船税(代收代缴)、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环境保护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城镇垃圾处理费(按季)、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按月、按季)。
1日-25日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
1日-30日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2023年度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车船税(自行申报);环境保护税(按次自行申报);2023年度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申报;石油特别收益金(按月申报);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排污权出让收入;土地闲置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次申报);城镇垃圾处理费(按年)。
以上为江苏地区的办税日历,各地方存在微小差异,请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哦!
4月30日前,所有机构必须完成这项工作!
划重点:
一、组织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督促代理记账机构按要求及时完成备案,并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1、继续开展代理记账行业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对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
2、积极推动建立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间的综合监管制度。
三、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四、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4月1日起,社保不再自动扣款,需自行申报缴费!
一、四川成都
成都人社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4月起,单位社保缴费方式有变》的文章,明确从2024年4月起,成都社保将正式告别参保单位社保费的批量扣费时代。参保单位每月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自行申报缴费。
政策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xOY72Tzq6z-s8afNBUHWfw
二、陕西省
2024年3月15日,陕西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明确自4月1日起优化调整社保申报缴费流程。
政策原文:
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24/3/15/art_15169_557754.html
三、河南省
2024年3月15日,河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政策原文:
https://shbx.hrss.henan.gov.cn/hnsi/news/tongzhi/webinfo/1711334258431829.htm
自2024年4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缴费人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个税汇缴持续进行!6月30日前必须完成!
一、哪些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1)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二、哪些人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1)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4)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哪些费用可以在汇缴期间补充扣除?
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以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慈善事业捐赠;
(4)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上限12000元/年)。
温馨提示: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部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刘三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