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您收到出口应征货物专项核查通知了吗?超详细的自查指南来啦!

发布日期: 2024-04-02
阅读量: 3919

近期,擎天咨询团队频繁受理同一类咨询,比如:

 

1、我如何获取从2021年到现在的出口报关单数据?

 

2、税局要求我对2021年到现在的业务进行核查?

 

3、能帮我查一下**商品代码是不是属于出口要征税的产品吗?

 

4、我该如何判断哪些报关单该交税啊?

 

看到这篇文章的财务们,你们也有同类问题嘛?其实,这是税局持续都在做的一件事,每年2~4月,要求企业自查全部的出口业务是否都已进行退税、免税或征税申报,核查主要针对一些可能存在漏报、少报等的情形,包括退税率变动、样品、FOB价格差异、是否适用免税或视同内销情形的税金申报情况。

 

多家企业被查处

 

先上几个查处案例,让大家重视这个事儿:

 

案例一:企业已经注销了,要求企业恢复登记,履行纳税业务。

案例二:企业已经纳税了,但是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被要求缴纳滞纳金。

该企业涉及增值税、所得税、附加税。

案例三:企业未做收入,未纳税,被定性为偷税,缴纳税款同时,还被要求罚款。

最近,此类案例非常多,出口企业务必重视。

 

应对总体原则

 

不管有没有接到税局的核查通知,都要全面梳理自家的出口业务,该补税的补税,该交滞纳金的交滞纳金,争取最小范围的罚金。(罚金-看定性,并非所有企业都涉及),已经接到核查通知的,当然更要积极配合税局啦。

 

(可能涉及的税种: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具体自查思路是什么?

 

本次咱们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报关出口货物需征税的部分,文末附上其他出口货物劳务应征税的情形,大家可以对照提早全面梳理自家公司的业务。

 

一、梳理哪些报关出口货物需征税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2.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七条

 

二、具体自查思路和建议

 

1、获取需核查时间段的全量出口报关单,筛查出口商品退税率为“0”,特殊商品代码为“1”的,再从中筛查需处理的监管方式。

注意:委托出口企业,需要关注代理出口证明情况,为防止有业务出口未开代理证明的情况,建议找受托方配合整理对应的出口报关单数据。

 

2、检查应征税的部分是否已确认销售收入,增值税是否已申报,涉及消费税的是否已纳消费税。

 

3、根据自查的结果编制好详细企业内部台账,详细按报关单明细记录纳税、未纳税、滞纳金情形。

 

(1) 已纳税部分:记录出口报关单号(21位)、成交方式、出口金额、换算汇率、纳税申报时间、应纳税销售额、申报税额。(此部分,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也存在滞纳金)

 

注意:同步梳理好入账凭证和纳税申报表,已备检查。

 

(2) 未纳税部分:记录出口报关单号(21位)、成交方式、出口金额、换算汇率、应纳税销售额、应补税额、滞纳金。注意:

 

① 对于未计收入、未纳税的部分,应进行账务及税务调整。

 

② 此部分不仅仅涉及到增值税,会涉及到消费税(若涉及应征消费税商品)、附加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的一系列调整。

 

4、按照税局要求的表单格式和说明要求格式编制文档,按税局要求的时间给反馈,未接到税局通知的企业可以不进行这一步,但建议企业自查后该调账调调账,该补税补税,不要有侥幸心理。

 

三、后续出口业务涉税处理建议

 

建立出口业务台账,按准则入账,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纳税义务,并进行详细记录。

 

其他出口货物劳务应征税的情形,建议出口企业结合情形进行自查自纠

 

一、不属于可视同出口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二、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2.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纳税人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如果变更《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担任新成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在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纳税人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出口的货物劳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四条

 

三、增值税退(免)税凭证、备案单证、收汇资料虚假或不实的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3.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

 

4.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四、六种外贸出口经营违规行为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合规浪潮滚滚而来,企业财税信息数智化改造是大势所趋。如何实现高效风控、合规风控、智慧风控,是摆在每一个企业面前的难题,企业需借助智能化软件的"东风",强化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使自身能匹配相关部门监管要求,提前做好财税合规,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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