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7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六条、第七条:
“六、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七、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附件2)。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这表明,通过“买单出口”的主体,报关代理企业或实际委托出口方都需承担企业所得税申报责任,此为国税总局针对“买单出口”乱象制定的约束条款。
太长?可一表看懂核心内容:
代理出口企业必须填写并申报以下表格:
【一】买单出口面临“高风险”
17号公告出台后,跨境卖家走“买单出口”也不安全了!
自2025年10月1日起(第三季度开始),出口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将采用新纳税申报方法及流程。
新规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营业收入栏新增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和出口代理费收入三栏明细,对出口收入细化管理,明确代理出口业务收入确认依据。
此举能更好利用海关大数据比对数据,17号公告前,内外销共存企业的老季度报表无法有效监控,内外销收入混填在“营业收入”栏,税局难以比对确认出口收入准确性,新申报方法可堵住漏做或少做收入行为。
17号公告出台提醒出口企业,国家对出口企业监控加强,要求企业做到政策、操作、申报合规。货物出口(含跨境电商、快件出口)后须及时准确申报收入,代理出口由真实货主确认收入,“买单业务”也需真实货主确认。
若税务机关发现代理方不知或不愿提供真实货主,代理方将成为补税主体,坚决打击虚假出口、买单出口、低报货值、不按时确认收入等行为。
税局将以下几类出口收入比对异常的企业列为高风险:
买单出口企业;承接“买单业务”的代理出口企业,涵盖供应链、外综服、外贸、物流公司等;存在供货商不按时开票、报关单延迟确认收入、不能当月出口当月申报(按会计或收汇时间确认收入)、有特殊报关贸易方式(如货样广告品等业务)、不按FOB价确认出口收入情况的出口企业。
17号公告出台后,出口企业违规操作空间缩小、容错率降低。企业相关部门需重视新文件带来的业务变化,改变主观认知,认识到以往擦边球操作行不通。建议出口企业建立风险意识,杜绝“买单出口”、虚假出口等违规行为,规范自身运营,实现贸易与税务合规。
【二】因买单出口税务稽查案件
不久前,有4家企业因2021年税务问题被集中稽查,倒查时间跨度达4年,单家最高补税+罚款超638万元!原因就是出口后未申报收入!
1.都是“零申报”惹的祸
2021年累计出口超10亿元(最高3.2亿元),却集体申报企业所得税0元。
“倒查风”一直在进行,其实我们一直建议卖家早点合规,虽然不能掩盖掉以前的问题,但是多少能淡化以前的问题,被税务“找到”的风险低很多。
2.四家跨境电商公司都是按同样的逻辑来算要补的企业所得税
税务局按“未申报收入×4%利润率×25%税率”精准追税,1倍罚款成标配,补税200万就罚200万!
3、实属罕见,竟按1倍来罚款
补税200万就罚200万,补税300就罚300万,实在是有点狠!因为税务罚款的区间是0.5-5倍,通常我们看到的都是0.5倍(税务局也不想罚到企业倒闭...)。
但这次都是按1倍给罚了,可以说情节比较严重了!
【三】买单出口影响
切断避税路径:传统“买单出口”模式中,货主通过借用他人出口资质报关,导致纳税主体游离于监管之外。新规通过强制披露实际货主信息,使税务机关可精准追踪至源头生产方,彻底切断这种双重脱节链条,让“买单出口”无法再通过这种方式避税。
增加违规成本:若代理方未准确填报,税务机关将直接认定该出口业务为其自营业务,由代理方全额承担企业所得税。对于“买单出口”的卖家来说,要么会被认定为没有出口报关,视同内销补增值税;要么就补企业所得税。
如果被报关行用的抬头公司给申报了数据,卖家也会被认定为没有用自己抬头的出口报关,大概率要视同内销补增值税以及补企业所得税,违规成本大幅增加。
在外贸领域,买单出口并不少见。它指企业为规避限制或简化流程,向有合法出口权的企业购买完整出口报关资料,以此向海关申报。这种现象在小商品等低价值、低税率产品出口中尤为普遍,因为这类产品出口退税额度低甚至无退税,企业通过买单出口可绕过正规流程,减少人力、物力投入,降低运营成本。
然而,买单出口危害巨大。相关企业常伪造或购买通关单证,隐瞒出口销售收入,致使国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关附加税费等税款流失,情节严重会构成逃税罪。
而且,与小商品不同,钢材等大宗产品一旦涉及买单出口,潜在损失和风险会呈几何倍数增长。大宗产品金额巨大,买单出口会扰乱其价格,影响市场正常供需平衡,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严重影响外贸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对跨境卖家的建议
随着17号公告的实施,今后对于这类非正规出口业务形成有力打击。出口方如果不填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其主管税务机关将认定相关出口业务为其自身业务,需确认收入纳税;只有准确填报了该汇总表,才无需将相关出口业务作为自身业务申报纳税,而是由委托方或真实货主方的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征税。这一变化将有效遏制购买货物信息假报出口、出口取消退税货物买单出口等违规行为,净化出口业务市场环境。
新规影响下,不合规操作的跨境卖家也需要尽早调整策略,选择合规的出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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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卖家一定要密切关注政策新变化,提前做好准备,确保2025年10月1日之后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工作能够准确、合规地进行,避免因政策理解不到位或申报错误而产生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