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应征税货物涉税处理,都做对了吗?

发布日期: 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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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口应征税货物,实务中常常因为政策掌握不牢、实务操作不当而引起涉税处理滞后、遗漏情况,为此上半年相关部门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来进一步强调、规范应征税货物的涉税处理。

 

出口应征税货物涉税处理,都做对了吗?

 

在增值税、企税角度,具体应如何处理呢?

 

一、会分辩——出口应征税(增值税)货物的常见情形

出口应征税货物主要从政策明确综合判断两个角度进行分辨:

1、政策明确情形

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范围,具体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八条等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案例1:某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出口,商品编码72081000,出口日期2019年4月1日之后,对应出退税率:“0%”,特殊商品标识为:1, 对于该类出口商品,应进行征税处理

 

 

案例2:提供虚假备案单证,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2、综合判断选择征税情形

对于财税〔2012〕39号未明确的情形,但是基于业务实质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角度,可以选择按征税处理。

例如3:无偿提供给境外客户的赠品、货样广告品等。

Tips:

对于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政策,需要结合业务实质及政策规定准确判断:

①深入了解影响适用增值税政策的业务实质要素

例如:

出口货物退税率

退税率为13%/9%则适用退税政策,退税率为0%则适用征税或免税政策

贸易方式

例如:一般贸易可适用退税政策、来料加工适用免税政策

进项发票类型(外贸企业)

取得专票适用退税,取得普票适用免税,未取得发票适用征税

企业收汇的情况

收汇完成或符合视同收汇则适用退税,未收汇或不符合视同收汇则适用免税,虚假收汇则适用征税

单证备案是否合规

单证备案合规则适用退税,不合规则适用免税,虚假单证备案则适用征税

注:以上单要素分析时,排除其他要素的影响

②对于政策未明确情形,可以结合业务实质及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处理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会实务——征税涉税实务需要关注哪些要点?增值税角度

增值税进销项的匹配关系,具体展现如下:

 

 

以下将从发票开具与勾选、【出口应征税报关单用途确认】(简称报关单用途确认)、增值税申报角度进行实务分析:

1.销项发票开具

(1)开具时间

开具发票的时间应基于业务实质和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综合判断,不能仅以报关单的获取时间或收汇时间等其他要素决定

开票金额【政策参考】财税【2012】39号文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注:进料加工贸易出口时考虑))÷(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当然,以上公式可以作为计算逻辑的参考,具体还需要结合合同、报关单、收汇等业务实质情况综合考虑,不能直接根据固定单一要素确定开票金额

例如:某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出口应征税货物一批,成交方式FOB10万元,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运2万元,最终开票金额应确定为未退运部分8万元。

(3)税率选择

企业应根据出口货物选择适用征税税率(13%),不能按照惯性认为只要出口业务就开0%税率;另外,同一批出口商品适用不同税率的,便于后续操作及管理的角度出发,建议分开开具发票。

例如:以下该张发票形式,既有0%又有13%,可以在开具之前区分开,开一张0%税率的和一张13%税率的发票。

 

 

2.进项发票勾选

基于进销项的匹配关系,出口商品适用的退、免、征税进行发票用途确认,若操作失误或因业务实质发生变化引起的发票用途不匹配,可以结合流程所处阶段进行对应调整

 

3.报关单用途确认

属于政策明确规定的应征税出口货物必须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前,通过”报关单用途确认”模块,完成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用途确认。

 

一图展示”报关单用途确认“的操作步骤

 

 

进行报关单用途确认时,确保系统当期推送的报关单已全部确认,并检查操作步骤是否存在遗漏,否则会出现以下差异提示无法进行增值税申报。

 

 

Tips:

“报关单用途确认”模块仅针对政策明确规定的情形,基于综合判断选择征税的情形需要自主确认进项、销项的合规处理。总之,无论哪种情形,建议企业建立台账管理业务进销项处理情况,不可完全依赖系统推送数据。

 

4.增值税报表填写

一般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增值税销项、进项填报如下:

销项:

 

 

进项:

 

 

企业所得税角度

无论是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出口,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样,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点,而且以报关单为确认依据,同时,也要区别于增值税或其他口径的确认条件

 

1.预缴申报

自2025年10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选择对应的出口方式及营业收入

 

 

Tips:

1.1-1.3的填写口径分别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自营出口收入、累计委托出口收入、累计出口代理费收入

 

2.差异分析

(1)海关收入&企税收入差异

海关收入以统计美元价换算为人民币收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是以会计制度角度核算,因核算口径、汇率取值等原因,两者必然存在差异。所以,出现差异不必慌,可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分析差异的原因及金额以备查。

 

 

(2)税会差异

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依据不同,也可能会存在税会差异,针对这部分差异则需要考虑汇缴清缴时纳税调整处理

例如:某企业(一般纳税人)通过快递出口免费赠送境外客户一批样品,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针对该业务的账务处理结果,企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视同销售角度进行收入、成本的纳税调整。

 

三、识风险——合规征税需要关注哪些点

1.不能仅以报关单作为涉税处理的判断依据

报关单信息可以作为判断依据之一,但不能作为唯一,一定要结合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等信息综合判断适用的涉税处理

 

2.不能仅考虑增值税一个税种的合规处理

实务中,很多财务首选考虑票的处理,实际,任何一个业务的发生都会涉及到多税种的联动,比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同时,落实到实务操作也不能仅考虑开票,用票、增值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也需要关注

 

3.不可忽略多部门的联合监管

多部门数据共享、联合监管已是趋势,企业更应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协同,打破信息壁垒,为涉税合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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