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支付境外佣金,税务备案、增值税代扣及出口退税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 2026-09-16
阅读量: 2041
来源: 擎天出口退税

 

Q1
 

出口企业委托境外企业介绍境外客户促成交易,向境外公司支付佣金是否有额度限制,需要进行税务备案吗?

答: 境内企业在对外支付佣金时,外汇管理层面没有额度限制,也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提醒2点:

1)对外支付的佣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不得超过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收入金额的5%,超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2)外汇虽无硬性额度管控,但实行事后监测机制。大额、高比例暗佣容易纳入外汇重点监测名单,企业务必完整留存佣金协议、外销合同、报关单、收汇凭证、付汇单据等全套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以备核查。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Q2

境外公司为境内出口企业寻找境外客户、促成出口销售,境内企业向境外公司支付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判断跨境服务是否征税的核心是“服务是否在境内消费”,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 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境外公司为境内企业介绍境外客户并收取佣金,服务购买方为境内出口企业,服务对象是境内企业出口的货物,属于“服务与境内货物直接相关”,属于“在境内消费”,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观点二 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境外介绍人全程不入境, 所有服务活动均发生于境外,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满足境内消费的认定条件,因此不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提醒: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存在差异,企业付汇前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Q3

出口企业对外支付佣金,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答: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核心取决于该笔佣金所服务的出口业务适用的退(免)税方法,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

情形一:如果出口货物适用免退税或免税政策,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佣金作为服务于出口业务而购进的服务,属于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提醒:实务中,对于适用”免退税“方法的外贸企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能否抵扣,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存在差异,企业抵扣前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情形二: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对应支付出口佣金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计入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注意,企业取得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应留存合同、付款证明等资料,否则不得抵扣。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四)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抵扣。

 

Q4

生产企业支付佣金(暗佣)给境外企业,支付的国外佣金是否需要冲减外销收入申报出口退税?

答:根据现行政策,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为离岸价(FOB)。支付给境外中间商的佣金,在性质上属于成交价格的减让,意味着企业就该笔出口业务实际收到的货款减少,报关离岸价不能反映真实交易价格。因此,申报出口退税时,须将佣金从外销收入中扣减,以扣除后的实际离岸价作为退税申报依据

提醒: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暗佣可计入销售费用核算,但会计科目选择不改变出口退税计税规则。若账面将佣金计入销售费用,退税不做冲减,会导致以虚高离岸价申报退税,容易引发税务核查风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第四条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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