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刚拿到退税款,却被告知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这如同晴天霹雳!企业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这笔已经到手的退税会被追回吗?是否必须立刻返纳税款?
处理原则明确,但需区分具体情况。
问 :外贸企业已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为异常扣税凭证怎么办?要返纳已退税款吗?
答:是的。
分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待税务机关核实后再处理。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
由此可见,已退税发票一旦被列为异常凭证,追回税款是基本原则。A级纳税人虽享10日申诉缓冲期,但最终能否保住退税仍取决于核实结果。企业应高度重视上游发票风险,避免因凭证异常导致已退税款“得而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