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货物,事后给予客户销售返利,要开具红字发票吗?
答: 不一定。销售返利的发票处理,取决于返利是否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
情形一:不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利
若返利是基于购买方为销售方提供了广告促销、市场推广等劳务服务,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服务内容、价格等条款,销售方不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按提供服务的性质开具服务费发票。
情形二:事后销售折让性质的返利
若返利属于销售折让行为,销售方可依据(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具体操作时,可以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一张总金额大于返利金额的发票进行部分红冲,也可根据返利所对应的销售期间,选择多张发票分别按比例进行部分红冲。红字发票的商品名称可填写“销售返利”或“销售折让”,税率应与原销售业务保持一致。由于返利通常仅涉及金额折让,不涉及数量减少,因此红字发票的数量栏和单价栏可留空不填,但红冲总金额须与返利金额一致。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企业支付给境外客户的销售返利,是否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入账并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无论会计核算还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均不得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会计处理方面:销售返利是企业为了达成销售目标给予的价格减让,本质是销售收入的抵减,不属于销售环节发生的期间费用。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与销量挂钩的返利属于可变对价,应在确认收入时预估返利计入“预计负债”科目并冲减收入;满足条件支付时直接冲减“预计负债”。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宗旨是减少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因此无需预提返利,在实际结算返利时开具红字发票,直接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收入。
税务处理方面:返利支出应通过红字发票冲减收入,若计入销售费用,会导致收入虚高、费用虚增,同时引发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的逻辑矛盾,收入按原价计税,费用又税前扣除,形成重复抵扣。同时财税〔2009〕29号公告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返利本身不属于佣金手续费范畴,不能凭借费用类凭证税前扣除。
Q3
企业货物出口已申报退税,后续支付客户销售返利,需要冲减原出口退税吗?
答:需要冲减原出口退税申报数据。
冲减后,若形成负数退税额的,外贸企业需向税务机关缴回多退税款;生产企业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若形成正数的,正常办理退(免)税。
提醒:企业应提前与银行沟通如何支付付汇,因为单独支付返利的金额没有对应报关单,需提前留存返利协议、原报关单复印件、红字发票、退税调整等资料,供银行、外汇管理部门核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发生的当月或者次月用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
(一)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
(二)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
(三)出口退(免)税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纳税人用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应退(免)税额为负数的,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缴回税款;应退(免)税额为正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支付给境外企业的销售返利,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答: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销售返利是对原出口货物交易价格的调整,属于销售折让性质,是对原货物销售价格的冲减,不属于境外客户向境内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返利是给客户的折让,属于冲减收入的性质,并非境外客户取得的所得,因此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提醒:若返利业务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是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的佣金服务,可能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因此有以下2点建议:
1)保留完整的业务证据链(返利合同/协议、返利计算明细、原出口报关单、银行付款回单等),证明返利是真实的价格调整,而非境外佣金。
2)返利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返利的性质为“销售价格折让”或“销售返利”,避免使用“佣金”“服务费”等可能引起误解的表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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