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本文所称出口企业与财税〔2012〕39号政策保持一致)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出口”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以及自身业务需求,今天我们就来探究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本文会介绍两种出口模式的区别,并从出口企业与代理方在各环节的注意事项和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分析。
自营出口与委托出口
出口模式介绍
自营出口
出口企业自身具备进出口资质,以自己的名义自行向海关申报出口或委托报关行代理报关,出口企业承担出口全流程责任,包括出口、收汇、退税等。
委托出口
出口企业(委托方)因无进出口资质或业务需求,委托有资质的外贸企业(代理方)代理出口。
代理方根据代理职责不同,需要进一步区分:
一般代理模式:代理方通常负责代理出口、代理报关和代理收汇等事项,由委托出口企业自行退税;
代办退税模式:符合条件的综服企业基于一般代理职责外,还可以代办退税。代办退税的综服企业需要额外关注合同签订、开票、退税及单证备案等环节。
一图掌握两种出口模式的区别:
自营出口与委托出口
各环节注意事项与风险提示
合同签订环节
出口报关环节
下面通过报关单分析出口报关环节的注意事项:需要区分自营与委托出口在报关单相关字段的填制。
自营出口报关单↓:自营出口的【境内收发货人】与【生产销售单位】一致。
根据上面两张报关单可以看出,自营出口与委托出口报关单的填制是不同的。我们看看报关单填制规范是如何规定的:
【境内收发货人】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若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根据填制规范,不同出口模式下的报关单填制可以参考下表:
由于委托出口的出口企业通常不符合在海关备案等条件,所以【境内收发货人】的填报不同于自营出口的企业,需要填报代理方的名称。
案例:上海**外贸企业自营出口,错误将徐州的供应商名称填报在【生产销售单位】,通过报关单识别的出口模式为徐州的供应商委托上海**外贸企业出口,与实际业务模式不符,可能会影响后期退税。
风险提示:报关单的填制切勿概念混淆,自营与委托出口的判断与出口货物是否为本企业自产、是否代理报关等无关,错误填报会引发海关、退税等风险。
开票环节
注意事项:主体间开具的发票类型存在差异。
出口企业:在不同出口模式下均需向外商客户开具销售货物发票;代理出口代办退税模式下,出口企业还需要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理方:委托出口模式下,代理方向委托方开具代理费服务发票。
纳税申报环节
增值税:
出口企业:在两种出口模式下均以出口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代理方:需要根据代理出口的代理费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提示:出口企业若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委托方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申请出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并转交给受托方,受托方持此证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委托方进行报关单用途确认后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
出口企业:需要区分自营、委托出口收入,并分别列示在1.1【自营出口收入】栏次、1.2【委托出口收入】栏次;
实际代理出口企业:需将代理出口的代理费收入单独列示在1.3【出口代理费收入】栏次,如下图所示↓:
Tips:同时不要忘记在【事项2】中进行选择填报。
与此同时,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实际代理出口方),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如下图所示↓:
注意事项与风险提示:
①通常情况,不同的出口模式不会对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主体产生影响;
②基于政策的优化,对出口企业的监管更加的严格,出口企业需要根据政策要求关注纳税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将相关资料留存,便于对后续差异进行解释。
③通过增加税负的方式加强实际代理出口方报送代理出口数据的准确性,尤其存在多层代理的情形,一定要与委托方核实实际委托出口方的相关信息,否则增加自身税负。
出口退税环节
出口货物符合退税条件并退税的按照以下方式申报退税:
注意事项:不同出口模式下退税环节存在哪些差异。
自营出口:出口企业直接根据报关单、发票等信息自行申报退税;
委托出口:区分代理方是否代办退税;
一般代理模式:委托方凭借代理方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凭证申报退税,申报出口退税时,录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不需要录入报关单号。其他申报步骤与自营出口一致,如下图所示↓:
提示:综服企业一般代理出口的,应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的“备注”栏内注明“WMZHFW”标识,委托方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办退税模式: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出口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并提供代办退税账户。综服企业根据生产企业开具的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及报关单作为退税的凭证。
单证备案环节
不同出口模式下单证备案的主体均为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单证备案,主要包括:
1. 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
2. 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
3. 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
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的,需要向综服企业提供新办或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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