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关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重大变化

发布日期: 2025-07-23
阅读量: 3707
来源: 擎天全税通公众号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2025年10月1日起(即2025年三季度)开始实施新报表,具体有哪些变化,发生出口业务应该特别关注什么呢?

涉及到哪些表单的哪些变化呢?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1)表单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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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化详情

l 增加附报事项项目

增加“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2个事项,其他事项依旧按实际情况依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补充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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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调整“预缴税款计算部分”相关项目

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由原来的1-3行次拓展到1-18行次,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

“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

“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由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明细行次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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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

仅限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进一步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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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

   在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情形下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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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200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1)表单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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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化详情

l 调整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

将汇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即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月(季)度应补(退)所得税

l 修改表单名称和数据项

基于计算方法调整的需要,在行次上增加“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等项目,在列次上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并据此将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发生出口业务如何合规填报?

自营出口方式

报关单形式:境内收发货人、生产销售单位为同一主体

image.png 预缴申报注意事项:

l 附报事项2:选择“发生了自营出口业务”

1.1行“其中:自营出口收入”: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自营出口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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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出口方式

报关单形式:境内收发货人、生产销售单位为非同一主体,其中:境内收发货人为受托方,生产销售单位为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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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申报注意事项(分角色):

1)委托方(生产销售单位):

l 附报事项2:选择发生了委托出口业务”

1.2行“委托出口收入”: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委托出口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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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托方(境内收发货人):

l 附报事项2:选择“承担了代理出口业务”

l 1.3行“出口代理费收入”: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出口代理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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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除预缴申报表之外,受托方还需要根据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填写《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若填报的是报关行、货代公司等非实际委托出口方或非境内主体,则作为自营方式,由该受托方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故,此表的准确、真实地填写,对于受托方来说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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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大多数采用自营出口的企业来说,填报不难,但是一定要深入了解清楚业务情况及报表填写规则,正确填写,合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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