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亿!特大虚开发票案!

发布日期: 2024-03-18
阅读量: 554
来源: 税务大讲堂、中税网等

虚开发票案频发,会计被抓!财务收到发票可要小心了!

 

一、上海破获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上海税警两部门联合,一举破获了“2.12”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团伙案,金山公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金山税务局在普陀、嘉定等多个地区开展收网,初步统计涉案金额逾88亿元。

 

 

经过4个多月的联合侦查,警方联合开展收网行动,历经12小时奋战,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捣毁犯罪窝点5个;现场查抄证照齐全的空壳公司资料、假身份证、公章,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作案用手机、台式电脑、打印机、移动WIFI,以及已开未寄出发票、空白发票和空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初步统计涉案的虚开企业共计379户,涉案金额逾88亿元。

 

二、虚开发票后果真的会很严重!

 

虚开发票真的后果很严重,我们再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黄某惠和陈某梅受雇于付某博成立的“厦门XX工贸有限公司”做财务,2013年11月至2016年7月间,在明知厦门*森工贸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协助主犯付某博记录“内账”、虚构合同、资金走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务,税额合计2.57亿元。

 

尽管系从犯,但鉴于其犯罪事实及后果,两人最终被法院判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可见,虚开行为切不可取啊!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针对个别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者,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所以再说一句,一定不要虚开增值税发票哦!

 

三、是不是虚开看发票就知道了!

 

发票虚开,很多情况下是真票假业务,这种情况下,通过网站等方式查验发票真伪无法发现虚开的问题(因为发票本身就是真的)。但依照税务人员的经验,根据有限的票面信息,同样可以对发票是否涉及虚开进行分析判断,最终揭穿其虚开的事实。

 

1、销售地、采购地距离分析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从节约成本、方便接受服务的角度考虑,会尽量就近采购。如某玻璃生产企业生产玻璃中会消耗天然气,从节约成本角度考虑,该企业一般不会舍近求远去很远的地方采购天然气。如果明明纳税人可以就近采购,却从他地购进,可能会涉及接受虚开。

 

2、对方经营范围和经营能力分析

 

任何一个纳税人都会有其相对稳定的经营范围及经营能力,如一家电器销售公司,一般情况下不会提供房屋中介服务。再比如,一个注册资本金五万元、员工人数五人的企业,不太可能承接造价一亿元的工程、开出一亿元面额的发票,这与其经营能力不相符的。

 

检查人员在检查B公司“管理费用”账簿、凭证时,发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单位为“胜*电子经营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咨询费”,金额为29999元,无任何相关合同、协议。

 

询问该单位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回答是:管理咨询费。检查人员查询“胜*电子经营部”相关注册信息,发现该经营部为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销售。显然,这样的单位是不可能提供咨询服务的,该发票所记载的业务并不存在,为虚开。

 

3、票价税合计金额为整

 

从常理来说,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价税金额恰好为整数的概率极低。虚开发票者为了省事、方便计算开票点数,会相对更多的乐于选择开具整数金额的发票。所以,整数金额的发票,往往可能会存在虚开的问题。

 

上述发票检查的经验,对纳税人同样意义重大。在日常取得发票过程中,如果发票查验为真,财务人员也要注意从上述三个方面对发票信息进行分析,以判断取得的发票是否存在问题,避免因取得有问题发票而遭受经济损失、承担税务风险。

 

四、除了以上3种方式,你还可以这样辨别虚开发票

 

首先从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的财务处理上看,往往有如下特征:

 

1、虚拟购货,签订假合同或根本没有采购合同;

 

2、没有入库单或制造假入库单,且没有相关的收发货运单据;

 

3、进、销、存账目记载混乱,对应关系不清;

 

4、在应付账款上长期挂账不付款,或资金来源不明;

 

5、从银行对账单上看,资金空转现象较为明显,货款打出后又转回;

 

6、与客户往来关系单一,除“采购”“付款”外,无任何其他往来;

 

7、与某个客户在采购时间上相对固定和集中,资金进出频繁;

 

8、采购地区相对集中。

 

根据以上疑点,可进一步追查其业务往来单位,若存在下述情况,迹象则更加明显:

 

1、供应商大多是个体私营者且经营期限并不长,在这些企业中,有的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有的经营期限已过,有的则被工商部门吊销。

 

2、经营范围广、品种齐全,如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纺织塑料、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照像器材、农副产品等不一而足。

 

3、注册地址含混不清,东拼西凑,查无实处。

 

4、有的企业根本不存在,而是盗用他人名号进行违法活动。

 

针对以上情况,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

 

(一)购销业务是否真实存在;

 

(二)到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其税务登记情况,并请税务专业人士对增值税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一旦认定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则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彻底追查。

 

注意!为杜绝经济犯罪的发生,从以下途径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均不得予以抵扣:

 

1、没有真实购销业务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2、未支付货款,或虽已支付又通过其它途径转回的,不得抵扣;

 

3、有真实的采购业务,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非销售方开具的,不得抵扣;

 

4、盗用他人名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5、经税务机关鉴定是假发票的不得抵扣。

 

总之,在购销经济活动中,票、货、款必须一致,否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一旦抵扣,无论是真票假开还是假票真开,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如果取得的发票存在上述疑点或问题,应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人突变开票方名称、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的,更应重点核查。上海破获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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