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备案单证管理出现疏漏,企业可能面临退税变免税、虚假单证触发征税、甚至信用等级骤降三重风险!您是否做好应对准备?本文直击违规后果核心,剖析政策红线,守护企业退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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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将逐条解析免税、征税及信用降级的具体情形,务必警惕!
一、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单证管理适用免税政策的情形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二、提供虚假备案单证适用征税政策的情形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有以下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1)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的。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3)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2)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已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4)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三、备案单证管理对分类管理等级的影响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1.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四类。
2.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三类。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总之,备案单证管理绝非小事:违规轻则退税转免税,重则面临全额征税及偷税追责,甚至直接拉低企业信用等级至"四类"。唯有严格遵循单证留存要求、杜绝虚假材料,方能保障退税权益,守住企业经营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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