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转内销增值税进销项如何处理?出口转内销会计分录例题

发布日期: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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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税务报

出口转内销是什么意思? 它指受多种因素影响,本应或已出口境外的产品转而销往国内市场。随着2025年美国征收关税的影响逐渐放大,出口转内销再次成为焦点,国家更是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据统计,2024年我国有出口实绩的企业中,接近85%同时开展内销业务,内销金额占其销售总额近75%。在此过程中,企业增值税进项、销项税额的处理尤为关键。

 

 

那么,出口转内销,增值税进销项如何处理?如果是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在处理增值税进销项时又该如何正确对待?

今天我们就此问题,仔细聊一聊~

 

一、一般情况下,应先补缴已退税款

出口转内销涉及出口与内销两项业务。根据现行政策,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可退还国内已缴增值税、消费税,具体包括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外贸企业免退税办法。转内销时,企业需先补缴已退(免)税款,再按规定进行内销增值税处理。

具体来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进一步明确,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出口企业报关离境的货物发生退运,应按规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 未申报退税的,无须特别处理;
  • 已申报但尚未办理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按规定撤销退(免)税申报;
  • 已办理退(免)税的,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出口企业在本月或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适用免退税方式的,出口企业应按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发生内销时,按内销实际不含税销售额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举例】2025年1月,A外贸企业出口一批集成电路产品,适用增值税征税率、退税率均为13%,该批货物实际离岸价(FOB)折合人民币660万元,采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0万元,其应退税额=采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500×13%=65(万元),A企业已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税。2025年3月,因国外客户破产无法收货,货物退运至国内销售,内销价为620万元(含税)。

这种情况,就属于已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A企业需要补缴已退税款65万元;

在内销时,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620÷(1+13%)×13%=71.33(万元)。

实务中,一些特定情形的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 一是出口已被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如出口铝材、铜材等部分钢铁产品,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货物。
  • 二是通过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伪造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等方式出口的货物,如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退税时提供的备案单证(如出口合同、运输单据、报关单等)存在虚假或伪造的情况等。
  • 三是其他特殊情形,如企业因骗税被税务机关暂停退税期间的所有出口货物等。

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免抵退税办法下,进项税额仍可抵扣

增值税免抵退税与免退税办法的进项税额抵扣机制不同。 在免抵退税办法下,生产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参与出口和内销业务的抵扣,因此当发生出口转内销时,无须对进项税额的抵扣用途进行额外调整

在免抵退税办法下,进项税额处理包含“抵”和“退”两环节,核心逻辑是通过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和退还未抵完税额实现出口零税率。出口对应进项税额优先用于抵减内销销项税额;抵减后仍有未抵完的,按规定计算应退税额。因此,出口进项税额准予参与内销应纳税额抵扣

【举例】B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出口一批空气炸锅至美国,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700万元,退税率为13%。由于美国加征关税,客户取消订单,B企业决定将这批货物转为内销,含税售价565万元(增值税率13%)。当期进项税额合计为5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为0.假设企业当月无其他业务发生。

出口时,由于当月无内销业务,B企业当期应纳税额=0-50=-50(万元);免抵退税额=700×13%=91(万元);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均为50万元,B企业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91-50=41(万元)。

出口转内销时,B企业应冲回原出口收入700万元

计算内销销项税额565÷(1+13%)×13%=65(万元);调整免抵退税额,因出口货物已转内销,免抵退税额=出口销售额×退税率=0;当期应纳税额=65-50=15(万元)。

 

三、免退税办法下,进货凭证可转为抵扣用途

与免抵退税相比,免退税办法计算更直接,仅涉及“退”,即退还其采购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出口货物所含进项税额)。适用该办法的外贸企业,国内购进货物与出口货物对应关系清晰,出口环节免税并退还采购已纳税额,符合零税率原则。其出口购货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专用于退税,不作为进项抵扣;但出口转内销时,需将相应进项税额转入允许抵扣范围

外贸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转内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合法扣税凭证,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将对应的进货凭证转为抵扣用途。

【举例】C外贸企业于2025年1月购入一批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万元,税额为1.3万元。该货物原计划出口,但因市场变化,企业决定转为内销。货物转为内销后,C企业应在发生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在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将对应的进项税额1.3万元转入允许抵扣范围,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内销业务的销项税额。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处理出口转内销业务时,进项税额管理需严控三大风险:
1. 抵扣规范: 必须按规定申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确保凭证合法、异常处理合规。
2. 单证真实: 退运协议、质检报告、退运报关单等单证须真实有效。
3. 时效合规: 《证明》申请及对应进项税抵扣申报务必符合政策时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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