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与大家分享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问题,本期咱们分享关于收入确认问题。收入确认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重要环节,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经济利益流入,且会存在与会计角度收入不一致的情形。本周聚焦一些较为常见的业务,跟大家一起进行税法和会计角度的辨析。
问题1:企业一次性收取多年租金,如何确认收入?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一样从税会多角度一起来辨析:
下面从不同角度看看应该如何处理
✅会计角度:
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配比原则,分期确认租金收入。
✅所得税角度:
方式一:将租赁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
方式二:将租赁收入在收取当年一次性确认。
✅增值税角度:
收取当年全额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并同时按规定开具发票。
✅汇算清缴角度:
是否存在税会差异取决与采取哪种方式确认所得税角度的收入,若一次性确认收入,则存在税会差异,需纳税调整。
✅主要政策依据
所得税: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增值税: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问题2:2023年销售货物并已确认收入,2024年发生销货退回,可以冲减2023年度的收入吗?
回答:一般来说不可以,具体咱们一起来看。
不同角度需要进行的处理工作不一样,下面来具体看看~
✅会计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但属于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的情况,应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所得税角度: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增值税角度:应从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中退回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汇算清缴角度:使用会计准则,且退回属于日常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产生税会差异,需要纳税调整
✅主要政策依据
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中退回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推出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