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等罪名的罪状(即犯罪行为表现)进行了列举式明确,明确和修改了诸多罪名的量刑情形和法定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1)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2)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3)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4)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5)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虚开发票的”具体范围有哪些?
(1)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
(2)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
(3)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4)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付款方和开票方不一致是否一定是虚开?
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数电票背景下如何防范虚开发票风险?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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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多年财税实操经验,其中包括在5A级税务事务所工作3年,以及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经历。对于税法及实操要点,其掌握程度可以用“精通”来形容。熟悉房地产、制造业、商贸等多个行业,曾组织过多个大型企业的税务鉴证及税务筹划工作,擅长解决各类涉税问题,深谙企业各项涉税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