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级专题篇 | 即将启用新系统进行申报,这些操作细节值得关注!

发布日期: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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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升级已经启动一段时间,相信大家都见到系统的新面貌,也有部分财务人员在软件中进行了录入操作。为了大家能顺利完成申报,在此分享近期大家咨询较多的热点问题,为您的出口退税申报工作助力。

外贸企业篇


Q1:升级前已经在老系统中按老的配单规则录入退税数据,执行在线升级后,已录入的数据未能自动转化为新的配单规则,企业需要如何处理?

A1:新系统上线之后,配单规则发生了变化,对于升级前已录入的录入处理建议如下:对于从老系统自动带入的数据,需按照新规则进行检查修订数据,对于未带入的数据按照新规则重新配单。

注:新系统只支持一对一和一对多的配单规则,即每个关联号里出口货物明细只有一条数据(即每一条报关单明细为一个独立关联号)。


Q2:出口2张报关单取得1张进货发票,对这种情况怎么录?

A2:这是升级前的多对一的配单情形,新系统上线这种情形已调整,新系统里需要对进货发票进行拆票处理,分别对应报关单的明细。

注:新规则取消了子关联号,关联号应按照报关单明细生成,即1条报关单明细形成1个关联号。新规则取消了发票项号,发票的使用也与以往不同,发票的1项可拆开供多条报关单明细使用。


Q3:现申报出口日期为2020年10月份报关单数据保存时,提示“错误:[出口日期]非本年申报数据”,这种如何处理?

A3:升级后,申报跨年数据时,应选择出口日期对应年度的12月所属期,即对于出口日期为2020年10月份报关单应在2020年12月所属期进行申报。



Q4:出口明细数据录入时“申报商品代码”填什么?

A4:对于出口商品按照主要原材料申报退税的,才需要填写改字段,否则无需填写。

注:相应政策文号为财税2014年98号文,江苏企业涉及此项业务的非常少。


Q5:进货明细数据录入时,已录入发票的第1项,录入第2项保存时提示“进货凭证号”在该关联号下已录入,如何进行处理?

A5:核定录入无误之后,的确使用同一张发票的其他项号数据时直接忽略提示进行保存即可。

生产企业篇


Q1:升级后,已申报单证齐全后发生折让如何进行冲减?

A1:升级后,对于问题描述中的情况可以使用【冲减出口货物明细表】全额冲减后,按照实际金额重新申报单证齐全。  


Q2:升级后,CIF成交方式的报关单如何进行发票开具、账务处理?

A2:升级后,对于CIF成交的直接在出口货物免抵退明细数据中“原币离岸价”字段填写FOB价,此规则的变动不影响企业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即可按照升级前的方式进行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


Q3:在录入12位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后,保存提示“警告:代理出口证明号”应为20位?

A3:升级后,代理出口证明号应填写20位,对仍持有12位代理出口证明号的货物证明的,可以忽略错误直接保存申报。


Q4:进行智能配单时,点击“勾兑”后在出口货物明细表中未找到该数据,如何处理?

A4:在进行智能配单时,无需点击“勾兑”按钮。

误点击“勾兑”后,应在“数据接口”—“配单数据管理”—“撤销”


Q5:生成汇总表时,计算汇总表中每一个字段填写规则?

A5:

1.纳税表不得抵扣累计:上次免抵退申报的次月至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8栏的合计数,若企业每月都申报免抵退,则为当期数

2.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增值税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3.进料核销不免抵扣税额:一般不需填写,若有企业进料加工核销业务在2021年6月份完成,如何填写请联系我司。

4.进料核销免抵退税额:一般不需填写,若有企业进料加工核销业务在2021年6月份完成,如何填写请联系我司。

5.升级前已核准25(c)栏:升级前,202105期税局核准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5(c)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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