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遇到因收汇时间晚于退税申报期而进退两难?合同约定的收汇日期未到,申报窗口却已关闭怎么办?特殊情形下能否争取退税权益?本文将为您拨开迷雾,明确政策支持的补救路径!
我企业于2023年11月向巴西出口了一批工程机械产品,出口合同中约定的收汇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请问还可以申报出口退(免)税吗?
答:可以。
那么具体如何操作?关键点来了!
贵公司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2024年6月30日)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截止期限(2023年出口货物的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为2024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后的,按照规定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相关出口合同等举证资料,即可视同收汇,正常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特别注意后续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情况应当在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前完成收汇。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总之,企业可善用"视同收汇"机制破解申报期与收汇期的时间矛盾,但需严格留存合同及收汇凭证备查,并确保最终实际收汇。政策为长账期交易提供了灵活通道,企业应把握机遇加速资金回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