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出口报关单等申报凭证外还需留存其他单证吗?

发布日期: 2025-08-13
阅读量: 2977
来源: 江苏税务

副标题:除出口报关单等申报凭证外还需留存其他单证吗?

导语:您是否以为申报退税只需提交报关单就够了?是否担心遗漏关键单证影响退税进度?备案单证到底有哪些?保存不当会带来什么风险?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退税款能否顺利到账!

 

除出口报关单等申报凭证外还需留存其他单证吗?

 

Q

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24已发生的出口业务,除出口报关单等申报凭证外,是否还需留存其他单证?具体有何要求?

答: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9号)第二条。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综上,出口企业需严格留存购销合同、运输及委托报关单据等三类核心凭证,无法取得时可灵活替代,但必须规范管理并保存5年。这一要求既保障退税合规性,也体现了政策的人性化设计,为企业筑牢税务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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