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甬北关缉违字〔2025〕11号
宁波KMS进出口有限公司
事由:
2024年9月30日,当事人委托报关代理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报关单号为310120240515854722,申报货物共2项,其中第一项申报品名为螺纹接头,申报数量为282000个,申报总价为11922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7318190000,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13%。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螺纹接头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7307290000项下,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0,申报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经计核,上述螺纹接头的申报价格计人民币85.01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意见书、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证据为证。
处罚决定及依据:
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并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之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5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宁波银行营业部北仑海关驻点(宁波市北仑区太河路316号一楼大厅)缴纳罚款。
税案分析
商品编号又叫税则号归类,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相关规定,将进出口货物按照其性质、用途等因素进行分类,并赋予相应的税则号列。税则号列是海关税则中商品的分类号,是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用于确定进出口货物的税率和关税。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税则号列未申报或申报不实,海关将按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例所涉企业税则号申报不实,并且影响到出口退税工作,构成违法行为,被海关处罚,对应申报出口退税所得税款也将予以追回。企业报关相关人员应当要深入学习、了解商品归类知识,或咨询海关机构、专业税务顾问等,对如何进行商品归类做到心中有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