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下,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具体指什么?

发布日期: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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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一直是这些年多发的犯罪行为,《刑法》第204条有非常严厉的处罚规定。有很多小伙伴问,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的情形包括哪些?《刑法》中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又是指什么?3月20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详细进行了说明,明确了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罪名的量刑情形和法定刑标准。

 

什么是“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04条第1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1)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2)将未负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的;

 

(3)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的;

 

(4)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

 

(5)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的;

 

(6)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

 

(7)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

 

(8)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如何量刑?

 

第三方服务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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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多年财税实操经验,其中包括在5A级税务事务所工作3年,以及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经历。对于税法及实操要点,其掌握程度可以用“精通”来形容。熟悉房地产、制造业、商贸等多个行业,曾组织过多个大型企业的税务鉴证及税务筹划工作,擅长解决各类涉税问题,深谙企业各项涉税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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