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没有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 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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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互联网

企业采购材料未取得发票,仅凭收据能否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发票真的是税前扣除的唯一“通行证”吗?面对小额零星业务、非应税项目支出、分割费用等多样场景,究竟哪些凭证可替代发票发挥扣除效力?这关乎企业税负的关键问题,本文将为您揭开凭证选择的规则面纱。

 

企业所得税没有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核心要点:没有发票,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吗?

案例问题:我公司购买了一些材料,有的没有开发票,有的只给了收据,能不能税前扣除?

答:发票只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一种,虽然占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半壁江山”,但不是唯一的扣除凭证。

针对上述企业关心的财税问题,本文整理了一些相关政策知识点,希望通过延伸学习,帮助更多企业财务了解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事项。

 

一、什么是税前扣除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二、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有哪些?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三、在不同情形下,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类型分别有怎样的具体要求?

情形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

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二: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

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例如:企业自制的工资核算表、原材料出入库单、仓库验收单、银行回单等。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三: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四: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情形五: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

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六: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

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七: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

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等。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综上,本文核心解析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多样化规则,明确指出发票并非唯一凭证。重点阐述了在不同业务场景(如境内应税/非应税项目、小额零星交易、共同接受劳务、租赁分摊费用、境外支出及特殊原因无法补票等)下,可替代发票的有效凭证类型(如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内部凭证等)及其适用条件。企业财税实务中务必严格区分支出性质与场景,确保凭证合法有效(如小额零星需收款凭证载明详细信息、非现金支付证明)、关注特殊规定(如铁路票据),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以应对核查,避免因凭证不合规导致无法税前扣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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