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汇算期境外所得申报怎么填?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介绍。每年3月1日—6月30日,居民个人除了应按照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外,如果取得境外所得,还须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6月30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应重点掌握境外所得抵免规则,确保合规申报。
个税汇算期境外所得申报要点解析:以案例详解申报流程
一、境内外所得应纳税额计算规则
根据个税法实施条例及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
1. 境外综合所得应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税
2. 境外经营所得应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税。境外经营亏损不得抵减境内或他国应纳税所得额,但可用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经营所得弥补
3. 境外其他分类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应单独计税
【计算例题】
假定条件:
居民个人李先生2023年度所得构成:
境内综合所得500000元
境内经营所得250000元
境内利息股息红利100000元
境外A国综合所得200000元
境外A国经营所得(中国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350000元
境外A国利息股息红利300000元
在A国已缴个税70000元
处理方式:
A国综合所得200000元,并入境内综合所得计税
A国经营亏损350000元,不得抵减境内经营所得盈利,可结转A国以后年度弥补
A国利息股息红利300000元,单独计税 (应单独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其对应的应纳税额)
二、境外所得抵免限额计算
依据3号公告,抵免限额采取 "分国分项计算、分国加总限额" 原则:
(一)分项抵免限额计算公式
来源于一国(地区):
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二)例题中李先生各项抵免限额计算
1.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500000 + 200000 - 60000)× 30% - 52920 = 139080元
A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139080 × (200000 ÷ 700000) = 39737.14元
2.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因A国经营亏损,抵免限额 = 0元
3.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抵免限额
300000 × 20% = 60000元
▶ A国总抵免限额 = 39737.14 + 0 + 60000 = 99737.14元
三、补税与抵免处理规则
根据个税法及3号公告:
1. 境外已缴税款 低于抵免限额:按实际缴纳税额抵免,差额需在中国补税
李先生应补税 = 99737.14 - 70000 = 29737.14元
2. 境外已缴税款 高于抵免限额:在限额内抵免,超额部分可结转以后5个纳税年度抵免
特别提示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时,需同步计算境内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应补(退)税额。建议提前做好三项准备:
1. 梳理境外收入明细
2. 收集境外完税凭证原件(非中文材料需公证翻译)
3. 对复杂案例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沟通
纳税人需在6月30日前完成申报,避免因资料不全或政策理解偏差导致逾期风险。境外税收抵免涉及多国税法衔接,建议通过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或办税服务厅获取专业指导。
注:文中政策依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具体执行以税务机关解释为准。案例计算基于假定条件,实际申报需按个人扣除情况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