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被税收函调出口企业该怎么办,供货商要准备什么材料?对有疑点的出口业务实施税收函调,是税务机关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制度安排。企业若遇到税收函调情况,应积极按要求配合调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介绍。
知识要点:税收函调、出口货物、备案单证
出口退税是支持外贸发展、释放政策红利的关键举措。税务机关在审核出口退税时,若发现出口产品为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且本地核查生产真实性存在困难,为确保退税合法合规,会向出口企业供货商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相关购进业务的真实性,此即出口货物税收函调。企业涉及函调时,积极应对至关重要。
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制度规定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骗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根据骗税活动新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若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存在八种情形之一,例如“涉及总局预警信息”、“税务内部提供涉嫌骗税线索”、“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等,主管退税机关应要求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经分析核查仍不能排除明显疑点的,应向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复函处理。在收到复函前,对尚未办理的退税,暂不办理。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发函情形,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应当发函的情形(如企业风险等级高、出口风险商品、累计退税额大等);
二是各地税务机关基于本地疑点判断需要发函的情形(如外贸企业出口敏感商品、从敏感地区购货等)。
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出口税收函调管理办法》规定,除税务总局明确要求发函的情形外,征管系统审核应用中标识需发函调查的,也须发函。
实践中,当企业申报退税时,税务机关审核系统提示特定疑点,会通过案头分析、书面询证、约谈、实地核查、调取备案单证等方式核实业务真实性。若疑点无法排除,则通过征管系统将调查信息发送至供应商所在地税务机关协查并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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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应如何积极配合税收核查
税收函调是常规核查手段。出口企业若被核查,应积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调查;相关供货企业也须按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及时提供函调资料并接受实地核查。不配合可能导致不利后果。
出口企业通常需提供:购销合同、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等备案单证。
供货企业通常需提供:销售合同、运费发票、增值税销项发票、收款凭证、出库单及仓储场地凭证等。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注重规范合法,健全财务制度,完善出口备案单证管理。这样,一旦遇到函调,便能迅速提供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完整资料,高效配合核查。
案例说明:
深圳市宝安区某外贸企业2023年6月申报一批产品出口退税时,系统提示疑点:该企业从新增供货商处购进一般风险商品,且在首次申报后6个月内累计申报退税额超50万元。宝安区税务局随即检查该企业,并向其上游供货商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该企业与供货商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资料。宝安区税务局很快收到确认业务正常的复函,综合其他核查未发现新疑点后,批准了该笔退税。
风险警示:
若出口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或供货企业拒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
1. 即使出口业务真实,出口企业也可能暂无法获得退税;
2. 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均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形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