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怎么算,出口企业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情形有哪些?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留言公开”栏目收到不少纳税人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咨询。为便于纳税人理解掌握相关政策要点,本文特选取部分典型问题及官方解答,供读者参考。
聚焦热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实操问答精选,以下内容我们将从三个方面进行展现
政策适用:出口与跨境业务能否加计?
问: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第五条明确,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问: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第五条规定,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集成电路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加计抵减额:如何计提与调整?
问: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不可以。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问:企业A已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5%),后期被列入工业母机企业清单(15%),能否改选政策?前期少计提的10%能否补提?
答:纳税人同时符合多项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企业A可选择停止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改为适用工业母机企业加计抵减政策。对于前期已按5%计提、按新政策15%应计提但未计提的差额部分,可以一次性补充计提。
问:企业A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后续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处理?形成的负数如何申报?
答:43号公告等文件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在申报时:
1. 将调减的加计抵减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3列“本期调减额”中。
2. 按规定调减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该负数将计入“期末余额”栏。
形式合规:享受政策需要提交声明吗?
问:纳税人享受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否要向税务部门提交声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符合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特别提示:
不同于上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政策,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均采取清单管理方式,清单由工信部门牵头制定。清单内的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申报系统会进行相关提示,引导其享受对应的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无须再提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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