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会计处理方法】软件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国家鼓励产业发展的重要优惠。然而,当企业将这部分退还的税款用于股东分红时,一个关键的税务问题随之浮现:此类操作是否会撼动其不征税收入的认定基础?进而触发企业所得税层面的纳税调增义务?实践中,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认为只要将即征即退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并暂作纳税调减,即可长期持有该资金,甚至计划在多年后未使用时再行处理。但若在此期间将其用于非研发或再生产目的(如分红),其税务处理将面临严峻挑战。本文将聚焦这一核心争议,剖析当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流向股东口袋时,企业所面临的真实税务风险与合规要点。
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税款用于股东分红,需补税吗?
第一步:症状分析
症状情况: 甲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服务、系统集成及教育咨询等业务。其生产的软件产品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该公司自2017年起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截至2020年累计取得19,594,131.57元。这些退税款一直存放于公司账户,未实际用于软件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公司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公司原计划若第六年仍未使用,则进行纳税调增。 然而,检查银行流水发现,该公司在2020年度向投资方进行了利润分红(已缴纳预提所得税)。分红支付后,公司账户当日余额低于其前期累计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总额,证明其动用了即征即退税款用于股东分红。
诊断项目: 甲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被用于股东分红后,是否需要在使用的当年(2020年)将相关款项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第二步:诊断意见
判断该问题需依据以下税收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第一条第二款:(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诊断结论:根据财税〔2012〕27号文第五条规定,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必须同时满足“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和“单独进行核算”两个条件,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甲公司将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用于向股东分红,明显不符合“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 的规定。因此,该笔用于分红的即征即退税款不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于实际使用的当年(2020年)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第三步:处方建议
软件生产企业必须明确: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只有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才能依据财税〔2012〕27号文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任何挪作他用(如股东分红、弥补亏损、发放工资福利等)的行为,都将导致该款项丧失不征税资格。
最终处理:甲公司2017年至2020年累计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19594131.57元,已在2020年部分用于向股东分红。根据上述规定,该被用于分红的即征即退税款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经计算,需补征甲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 2939119.74元。
重点提示: 软件企业应严格管理即征即退税款,确保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避免因违规使用而产生补税及滞纳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