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公告:2022年6月21日起,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需要在申报退(免)税时应当同时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提交收汇举证材料。
少收汇或者迟收汇会影响出口退税吗?如何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收汇相关政策
一、出口退税收汇时间有什么要求?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Tips:
①退税申报截止期=收汇截止期,若合同约定时间在截止期之后的,需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收汇。
②其他未及时收汇的特殊情况,但是符合视同收汇条件,也可视同收汇。
二、收汇资料指什么?
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三、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四、收汇资料管理

五、收汇对退税有何影响?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六、收汇不合规,适用何种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Tips:
收汇不合规,只能进行免税或征税处理。
如何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一、填报路径
生产企业: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税申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录入

外贸企业:基础数据采集——退税数据采集——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录入

二、江苏离线版填报说明
Tips:
如报关单上的一项货物,部分已收汇、部分符合视同收汇情况,则需填写已收汇和视同收汇部分,需要按要求选择视同收汇原因及视同收汇情况举证材料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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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实务热点问题
一、如何匹配报关单明细与收汇凭证的金额匹配?
应按照报关单明细金额与收汇凭证金额保持一致的原则进行匹配,可能出现以下情形:

二、一条报关单明细对应多张收汇凭证时,如何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对于该种情形,填写1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明细表》及多张《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即可,保证1条报关单明细金额=多张收汇凭证中对应收汇金额之和。
三、多条报关单明细对应1张收汇凭证时,如何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对于该种情形,拆分该张收汇凭证多次使用,可以在同一所属期使用也可以在不同所属期使用,但是一定要保证:1张收汇凭证金额=多次拆分对应金额之和。
四、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对应本报关单金额”字段如何填写?
按照该收汇凭证对应到该条报关单明细的金额填写。
例:
1条报关单明细金额50万,恰好收汇凭证金额为50万,则“凭证总金额”填写50万,“对应本报关单金额”填写50万。
注意事项:
1.不能完全参照报关单明细的“销售额”填写。
2.该张收汇凭证被多次使用的,多次使用累计金额之和≤凭证总金额
五、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凭证总金额”与“对应本报关单金额”有何关联?
1.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时,应保持每张《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中“对应本报关单金额”≤凭证总金额。
2.若收汇凭证被使用多次,则还需保持多张《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中“对应本报关单金额” 累计之和≤凭证总金额
例:
1张收汇凭证金额为50万对应3条报关单明细总金额为60万,第一条报关单明细10万,第二条报关单明细15万,第三条报关单明细只能对于该张收汇凭证中的25万,而不是35万。
1张收汇凭证金额为50万已对应3条报关单明细总金额为40万,第一条报关单明细10万,第二条报关单明细5万,第三条报关单明细15万,该张收汇凭证还有10万额度可以使用。
六、报关单是美元,实际收汇是欧元,报关单金额与收汇金额折算人民币入账时出现差异,可以吗?
外币交易时,时点、币种等原因会引起汇率差异,从而形成人民币换算金额的差异,属于外币交易时的一种正常现场。
实务中,一定先了解差异形成的原因并进行分析。若属于时点、币种等事实性原因引起的差异,可以将差异部分进行汇兑损益的处理,并留存相关资料;若由少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七、已收汇出口报关单,可以在4月18日以后申报退税吗?
根据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情形1);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情形2)。
已收汇的报关单,不满足情形2,若同时也不满足情形1,则从政策角度来看,不可以超期申报(4月18日之后),若满足情形1,则从政策角度来看,可以超期申报。
因实务情形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及各地政策执行的差异性,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及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判断。
八、已申报退税的报关单,事后才知道有部分未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条件,需要单独申报视同收汇表吗?
不需要。此情形不属于需要报送收汇资料的情形,则无需单独申报视同收汇表单,对应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
九、出口货物报关单金额为100万美金,因质量问题少收汇10万美金,实际收汇90万美金,听说收汇达到80%就可以全额退税了,是吗?
税务政策角度没有收汇达到80%就可以全额退税的说法。对于少收汇的情况,一定要了解少收汇的原因,若符合视同收汇的条件并留存相关资料,可按实际收汇+视同收汇金额之和申报退税,若不满足,则按实际收汇部分申报退税。具体需要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及当地税务机关要求综合考虑。
十、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直接境外报废,发票已红冲了,请问报关单可以申报退税?
不可以。
货物报废且发票已红冲的情况下,该一般贸易的报关单不可以申报退税,需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判断该业务无需处理还是做免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