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票收入是收入,未开票成本怎么就不能是成本?

发布日期: 2025-09-09
阅读量: 6717
来源: 擎天全税通公众号

这两天不少财务私信:“明明未开票收入得算收入,那未开票成本凭啥不能算成本啊?这也太双标了吧!”

其实,这个问题的核心是会计确认原则与税法扣除规则的差异 —— 并非 “未开票成本不能是成本”,而是未开票成本的 “会计确认” 与 “税前扣除” 存在条件限制。

 

未开票收入是收入,未开票成本怎么就不能是成本?

 

01

未开票收入为何能确认为 “收入”?

无论是会计还是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核心是 **经济实质**(而非是否开票)—— 只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即使没开发票,也必须确认为收入。

1. 会计层面(权责发生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关键是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收入金额可可靠计量”,与是否开具发票无关。

例如: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客户已收货但暂未要求开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会计上就必须入账(即确认收入)。

当存在没开票的收入时,入账方式如下:

 

2. 税法层面(防止逃税)

税法同样认可 “未开票收入” 的应税属性 —— 如果仅以 “开票” 作为收入计税依据,企业很容易通过 “不开票” 隐瞒收入逃税。

因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明确:“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只要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 应税收入,都需申报纳税”。
例如:企业未开票收入一般纳税人需在增值税申报表 “未开票收入” 栏次填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并入 “营业收入” 总额。

小规模纳税人却没有设置单独的“未开票收入”栏次,那小规模纳税人未开票收入应该如何申报呢?

其实是根据销售额不同,我们填写的栏次也不同:

☑情况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直接填报至“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第10”栏次。(若是个体工商户填写在第11栏次)。

☑情况二: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

将不含税未开票收入填入“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或5%征收率”栏次。

举个例子:

案例一:A公司第四季度销售情况如下

申报表填写如下:

案例二:A公司第四季度销售情况如下

申报表填写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按未开发票申报,后期补开填报新电子税局比对不通过应该如何处理呢?

要是客户后来补开了发票,那在补开发票的当期就得做一下调整了。怎么调整呢?就是从当期中剔除之前相应的未开票收入的部分,其实也就是在相应的栏次填写负数冲减

简单理解就是,我开了多少票就申报多少,以前的未开票收入已经申报过的,现在在对应的栏次负数重回,一正一负抵消掉。

接着例案例一,假如A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销售情况如下:

申报表填写如下:

问题来了,电子税局比对不通过怎么处理呢?

要是企业碰上了未开票收入的比对问题,别慌,先自查自己填写的数据是否有误,如果确定自己没有问题,可以先和税局沟通说明情况,沟通同意后根据税局要求来处理,或者去税局大厅申报。

一般和税局沟通后会让【强制提交】,新电子税局系统点强制提交后要写情况说明即可。(地区不同,各地税局要求不同,以当地税局为准)

 

02

未开票成本:能算成本

但税前扣除有条件

不少人误解 “未开票成本不能算成本”,实则是混淆了 “会计成本确认” 与 “税法税前扣除”。

1. 会计层面:未开票成本也能确认为 “成本”

会计对成本的确认同样遵循 “权责发生制”,核心是 “成本是否已实际发生、与收入是否匹配”,而非是否取得发票。
只要能证明成本的 “真实性、相关性”(如合同、付款凭证、入库单、对方收款证明等),即使暂未取得发票,会计上也需确认为成本:

例 1:企业采购原材料,已入库并生产领用,但供应商暂未开票。会计上需暂估入账:借记 “原材料”,贷记 “应付账款 - 暂估”;领用时结转成本:借记 “生产成本”,贷记 “原材料”。

 

2. 税法层面:未开票成本 “税前扣除需满足凭证要求”

税法对成本扣除的要求更严格:除了 “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还额外要求 “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最常见的就是发票)—— 这是未开票成本的核心限制。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

  • 能补开 / 换开发票的:可正常扣除
    如果成本已发生,但暂未取得发票(如上述暂估入库、已付款未开票),只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 5 月 31 日前)补开到合规发票,就可以正常在税前扣除,与开票成本无差异。
    (例:2023 年 12 月采购的原材料暂未开票,2024 年 3 月补开到发票,仍可在 2023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中扣除)

  • 无法补开 / 换开发票的:可能无法扣除
    如果成本发生后,因对方注销、失联等原因永远无法取得合规发票,且无法提供 “无法补开发票的证明材料”(如对方注销证明、合同、付款凭证等),税法会认为该成本 “缺乏合法扣除依据”,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需做 “纳税调增”)。

懂财务的人都知道,手工管票不仅效率低,还藏着 “重复报销、信息错误、税务预警” 三大风险。票据积累至一定数量,逐张核验的工作量不小,重复报销核实与处理也需额外投入精力;业务与财务数据衔接不够顺畅,对账时常需额外耗时;票据归档缺乏系统梳理,查询时往往要多费些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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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为何会“双标”?

未开票收入和未开票成本的处理看似 “双重标准”,实则是两者的监管逻辑不同:

总结:未开票成本 “能算成本,但税前扣除有条件”。

  1. 会计上

    只要成本真实发生、与收入匹配,即使未开票,也需确认为成本(或暂估成本),与未开票收入的确认逻辑一致;

  2. 税法上

    未开票成本需在汇算清缴前补开合规发票,才能税前扣除;无法补票的,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非 “不能算成本”,而是 “不能抵税”)。

简单说:未开票收入是 “必须认、必须税”,未开票成本是 “可以认(会计)、但抵税要看票(税法)”—— 差异源于税法对 “成本扣除” 的凭证要求,而非对 “成本真实性” 的否定。

 

04

提醒!这20种没有发票也能入账的支出!

1、支付个人500元以下零星支出

取得收据,并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工资薪金支出

根据企业内部自制凭证税前扣除,如工资单、工资费用汇总表

 

3、企业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

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社保费专用凭证》或《社保费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以收缴单位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5、支付差旅津贴

根据差旅费报销单、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税前扣除,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

 

6、支付员工误餐补助

根据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相应的签领单等税前扣除

 

7、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单位、个人签收单据等。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8、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非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拆迁补偿费等非应税项目支出

取得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附合同(如拆迁、回迁补偿合同)等凭据以及收    款单位或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

 

9、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

以税务机关或工会组织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10、企业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

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地方性收费、基金专 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11、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支出

以福利费、困难补助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等福利支出凭证,可以作为按照税法标准税前扣除的凭证。

 

12、企业上缴的协会会费

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以该组织开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13、现金折扣支出

根据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税前扣除。

 

14、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

根据企业内部自制凭证税前扣除,如材料成本核算表、制造费用归集与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资产折旧或摊销表等

 

15、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不包括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不能只以银行付款凭证作为扣除依据。

 

16、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以土地管理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17、企业支付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财政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地方性收费、基金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18、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大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以财政厅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19、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

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等为税前扣除凭证。

 

20、企业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

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等税前扣除。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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