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因为一张6%的发票被处罚了!一起来看看到底咋回事!
某物流企业开具6%发票被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温州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2022年你单位替杭州某某捷达快运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货物运输业务,并开具了税率为6%的服务类增值税发票,全年这部分业务量共计含税金额1126786.2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该项业务应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造成少缴增值税29257.0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24元。以上违法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偷税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2年度你单位适用税率错误的业务汇总表及明细、涉及这部分收入的记账凭证以及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等。2、你单位的情况说明。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5日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作“无异议”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6.偷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30281.04元
有人可能会疑惑:物流公司运输货物,为他人提供“物流辅助服务”,开具6%的发票为什么会被处罚呢?
跟小编用案例一起来分析一下:
假如甲公司是一家物流企业,A企业将一批货物交给甲公司运输,甲公司又将这批货物委托B公司运输,他们互相开具发票如图所示:

大家觉得这样的开发票过程是否有问题?
当然有问题!如果这样开具发票的话,甲公司作为物流企业是涉嫌偷税漏税的!
甲公司收到B公司的交通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后,然后全部给A企业只开具6%的“物流辅助服务”,显然是与真实的经济业务不符,存在明显的逃避纳税行为。
甲公司提供给货主的服务是:物流辅助服务+交通运输服务
虽然后者不是甲公司自己提供的,但是相当于是“转销”服务,也是增值税应税范围。由于二者服务的税率不一致,因此梅松公司构成兼营行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但是不是所有的高税率购进,低税率卖出都是不被允许的呢?比如:购进按13%税率抵扣,能开9%或6%的发票吗?
按13%购进能开9%吗?
当然可以。
给大家举两个例子:

以上两个案例,涉及的是增值税中一项特殊销售行为:混合销售。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混合销售要想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即向同一客户销售);
2、该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应税行为。
此时的税务处理如下:
依据主业纳税。
①以销售货物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②以销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再给大家举两个例子:
注意:以上两种行为必须是在一般计税方法下,才可以抵扣进项税,若是采用的简易计税方法,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所以,在日常经营中,增值税并不是进项13%抵扣,销项就要按照13%来开票,大家平时也可以注意一下这些细小的知识点,对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也是有帮助的哦~
特殊的税筹:增值税税率13%→9%
看老会计如何实现!
一、4种业务,13%变9%


政策依据: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经营租赁业务,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征税,税率为13%;运输服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征税,税率为9%。
(2)根据财税 (2016)140号,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3种业务,9%变6%


注:导图中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务依据。
政策依据:
(1)根据财税[2016]36,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符合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按6%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税 (2016)140号,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3)根据财税 (2016) 140号,十四、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常见缺进项票的情形及解决方法
1、单位的食堂买菜,没有发票能不能入账?
可以入账。根据买菜的相关凭证和清单或者收据之类的单据,可以入账。但是,年度汇算清缴时必须进行纳税调增。
解决办法:
(1)企业的食堂可以设立单独的辅助核算食堂收支账:
借:其他应收款-食堂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月末的时候食堂依照辅助账的支出,开具票据给财务: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其他应收款
注意:买菜尽量去可以开具发票的地方采购,避免没有发票不能税前扣除,如果是少量的还好,长期大量的购买还是不要去路边摊的为好。
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是有标准的:不超过工资薪金的14%,要注意控制。
2、公司名下没有车辆,员工开自己车为公司办事,报销油钱,这个能税前扣除吗?
一般情况下,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任何协议,报销油费可以,但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哦!
解决办法:
(1)以公司名义买一辆车,或和老板商量将老板的车辆过户到公司名下。
这样不只是油费了,就连车辆折旧、保险费、年检费、修理费等车辆费用都可以列支,并且可税前扣除。
(2)租用员工的车,那就和员工签订租车协议。
但是,不能约定租金为零。应该按照市场价格约定租金,并且去税务机关代开租赁发票、缴纳相应税款,油费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了,但是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车辆保险费、年检费不能税前扣除。
提醒:如果协议中使用车辆发生的相关的费用由企业承担,在实际发生时,油费,过路费等,取得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才能进行税前扣除。
3.建筑公司缺少成本发票,尤其是分包给“个人老板”的,这应怎么处理呢?
按照规定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分包给“个人老板”,提供的建筑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超过500元的应按照28号规定取得发票。
解决办法:
可以分包给其他公司,或者个人老板可以去代开发票。
小编在这里再次提醒大家:具体的问题要制定相应的合法的解决办法,找票顶替行不通。
来源:网络